宁夏再次修订《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责任》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4-13 12:03:19 浏览()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布《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党内法规形式规定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这是继2016年首次制定出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结合工作实际第二次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厘清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有效避免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问题,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有利于推动形成条块分明、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生态环境工作新格局。

该法规的再次修订出台,既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有力抓手,对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共六大部分,不仅列出了各级党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清单”,还详细规定了6个党委职能部门、自治区人大2个相关部门以及33个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央驻宁单位(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涵盖上述部门和单位行政决策、行业管理、执法监管等多方面,还明确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加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责任,还增加了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海关、邮政管理、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证券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生态环境工作责任。

法规还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据介绍,该法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有力的实际行动,从严落实生态环境责任,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