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环保部门,处于环境监管工作最前沿、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线,任务重、压力大。尽管新《环境保护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是在监管工作中仍然面临着部分企业环境意识淡薄、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现象,甚至出现阻挠环境执法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整体效能,让基层环境执法“腰板更硬,底气更足”?
一些地方加大检察、公安、环保部门联动力度,不断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努力破解困扰环境执法的难题。
云南省环保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公众参与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解决新形势下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方式。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沟通配合,在全省构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新机制,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合力。
设立公安局环保分局
《意见》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
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要求,做好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
环保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相关标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等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线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
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及时侦办案件。对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等行为,及时排除阻挠、坚决依法处理。在环境监管任务重并具有条件的州市,设立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便于开展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
《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要强化法律监督,对于重、特大和影响较大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应及时审查,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为提高案件裁判质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选聘部分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参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实现案件信息共享
《意见》对强化协作配合、共建部门环境联动执法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和奖惩机制。
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上,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对策措施。
在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上,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各级相关部门要及时启动响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相互配合,联合调查,防止证据灭失,提高办案效率。
在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上,必要时,可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重大和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此外,《意见》还对提供组织保障、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