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餐饮服务业管理的相关条款|双十年 新征程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5-29 12:15:43 浏览()次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对餐饮服务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与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法典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条款。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餐饮油烟异味扰民问题已成为各地“顽疾”,每年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都会收到大量的餐饮油烟扰民投诉,且90%以上是选址不当造成的。如商住楼类型投诉,楼上是居民,楼下是餐饮经营户,异味投诉不断;居民住宅区类型投诉,紧临路边的居民,私自就住宅房屋改建为餐饮经营用房,由于居民住宅紧密相连,之间距离不超过3米,油烟扰民严重。《法典草案》规定,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其初衷是源头预防,旨在从根源解决问题。

但笔者认为,此条款在实操层面可能有难度。一方面,由于餐饮经营已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只要餐饮经营者提供姓名、房产证等相应材料,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就可以办理好餐饮经营执照登记注册,这些给负责登记注册部门落实新规带来难度。另一方面,餐饮经营者关心的是取得经营执照,对选址禁止性提示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另外,餐饮噪声扰民引起的投诉也不在少数。对此,《法典草案》第五百八十七条要求,餐饮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五百八十八条要求,使用空调器油烟净化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一些餐饮场所由于紧邻居民住宅,无论布局如何优化、冷库等设备如何改进,都会对前后左右的居民产生影响。因此,源头预防的相关规定要增加强制性和实操性。

因此,笔者提出修改建议如下:

《法典草案》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对登记注册后的选址真实性进行核实。

《法典草案》第五百八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的餐饮服务项目。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