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以下简称《指南》)。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
《指南》适用范围包括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等。
《指南》明确了包括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坚持存量挖潜,高效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在内的四条基本原则。提出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指南》从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以及各类用地政策、标准等方面提出45条准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落实。
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方面,《指南》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应符合《关 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 号)规定的情形。
在《指南》后附的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中,明确一般耕地“五不得”,包括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同时,明确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 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并强调,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 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