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立规!甘肃印发《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6-23 13:43:26 浏览()次

日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证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实施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制定该办法。

本实施办法指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法规与标准工作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具体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监督检查的目的、对象、要求、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等。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反映的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问题,需要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及时安排。

本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的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本实施办法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作出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中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终止后,再行恢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依法依纪应当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的,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