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指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
农民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环节表现出较强的亲乡土性。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程中,随着技术、资本、劳动力等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效用及影响范围日益拓展,农民合作社日渐成为沟通政府、市场、农户的桥梁,在粮食安全、人居环境整治、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发挥的多重功能日益显现。
当前,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本质上是坚持村民自治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能力,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由外生动力向内生动力转变,由政策扶持向市场自发转变,由政府买单向共建共享转变。实践中,发挥农民合作社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的作用,要统筹政策工具、市场机制、技术支持等方面,调动农民合作社在生态保护修复、人居环境整治、自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民合作社由单一经济职能转向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实现。
一方面,提升种植养殖农民合作社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能力。农村兼具农业生产区和农民生活区双重属性,农民合作社通过要素集聚整合,直接联系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要明确农民合作社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及各方面,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工具对农业生产要素进行适度调节,引导农民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业节水灌溉等。通过农民合作社在生产方式、经营方式、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绿色转型,带动农民群众生产方式、价值观念转变,形成以绿色生产促进绿色生活的良性循环,继而实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传导。
另一方面,丰富拓展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合作社运行模式。尝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合作社。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合作社以提供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等产品与服务为主,既能够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发挥互助性经济组织灵活、自主优势,又能够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水平。在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合作社运行过程中,村集体经济如何参与、技术成果如何应用、生态环境公共物品属性如何实现,这些问题均要统筹考虑。只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合作社的实践探索才能稳中有进、行稳致远。
长远来看,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释放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活力,是推动农村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生动实践,也是坚持村民自治与市场机制相协调的固本之策。要有序引导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打造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探索新模式,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聚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