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鉴定周期长费用高 生态环境类诉讼难题待解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8-27 12:32:27 浏览()次

  拆完房后就地采砂,致使村民房屋处于危险状态。 杨志伟供图

  ◆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贤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预交了修复房屋及租赁房屋的费用。”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同时要求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刘占京、冯立成、肖小歌、李增明等四户村民限期搬离危房,以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

  “自二审胜诉后,时间已过去了近一年,判决迟迟未能执行到位,根本原因在于上述村民不能提供损害鉴定结果和修复方案,而这最终又归结于鉴定费过高,从而在审理过程中村民最终选择放弃自行鉴定,寄希望于法院启动鉴定程序(被执行人承担费用)。目前,因重型机械施工、非法采砂等行为,受损的房屋仍未得到有效修复,但现在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一直关注着案件的每一步进展。

  旧房拆除后就地采砂?周边房屋成危房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停止施工行为并修复房屋

  2018年10月,作为工程发包人,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项目名称为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等26个建设用地减少与定州市北城区北门街社区等19个建设用地增加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一标段。其中,该项目中的拆除旧民居和清理建筑垃圾等工程由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施。

  2019年7月,刘占京等四名村民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自2019年3月起,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清水河村进行旧房拆除复耕项目,既没有取得相应建设施工资质,也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采用重型机械拆除旧房居,且拆完房后就地采砂,导致其房屋处于危险状态,损害了财产权益,并对其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上述四名原告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消除危险、修复房屋并在修复期间提供房屋,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和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了部分施工及车辆运输的照片和视频,用以证明因被告的施工行为造成自己房屋受损,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项内容。另外原告要求立即停止可能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消除危险、修复房屋,但原告未明确针对被告的哪种施工行为,亦未对房屋的修复标准、方式提供依据,且无证据证明房屋原状,故对原告的上述请求无从支持,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占京等四名村民不服上述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达到了证明被上诉人拆房施工、非法采砂行为致使房屋受损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认定侵害事实证据不足缺乏依据;一审要求上诉人就房屋的修复标准、方式及原状予以证明属于过度举证,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审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部分施工及车辆运输的照片和视频可以认定,上诉人房屋受损与被上诉人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又转包,虽未实际施工,但应当对上述施工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定州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作为施工项目发包方存在过错,故对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0年9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是撤销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二是被上诉人定州盈泽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可能对上诉人房屋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并消除危险、修复房屋,被上诉人河北通阳路桥有限公司对修复房屋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鉴定费用过高甚至会阻却原告继续诉讼

  支付鉴定费后如败诉将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生态环境类诉讼涉及的致损原因、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等问题专业性强,难以用“日常生活经验”和“自由心证”来判断,为确保案件公允一般会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等方式增加证据的公信力。

  “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投入、周期和技术要求高,从而成本也高,同时由于收费标准的不一,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大多数环境受害者是自然人,缺乏资金实力,繁琐的鉴定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费用往往成为诉讼的负担。”杨志伟表示。

  据了解,作为原告常常因鉴定费用太高而不敢申请鉴定,因此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等很难得到主张,导致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不够,环境损害使公共利益受损的状态也得不到很好的改善。

  “该案审理时,我曾咨询过北京的一家鉴定机构,仅鉴定费就要价几万元,这还不包括修复方案,对普通村民来讲是一笔不菲的费用,所以在审理过程中村民最后放弃鉴定,好在二审法院以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支持了此起诉讼。但实践中曾出现过鉴定费跟最后判决赔偿额相近、甚至还高的情形,在庭审中极易引起被告的质疑,也有违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他举例说,2018年6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资案件。经鉴定,被告造成环境损失共计65.56万元。而此案的评估鉴定费也高达55万元。

  对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周训芳教授表示,生态环境损害受害者的原告,甚至包括公益组织往往都付不起这笔鉴定费用。如在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及原曲靖市环保局起诉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环境污染一案中,评估机构对损害评估鉴定费用报价700万元,导致原告最终放弃该项鉴定。同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支付巨额鉴定费的一方如果败诉,则将蒙受极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