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周某等非法加工红油及倾倒危险废物案
【典型做法】
1.海关移交线索,四部门联合行动。
2.对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全程公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根据广东省湛江市海关缉私局提供的线索,广东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会同湛江市海关缉私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分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破获一起非法加工红油、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红油”是香港地区染成红色的工业柴油,用作工业燃料及海事用途)。联合行动组发现,涉案人员正在一处堆砂场内的货车上非法加工红油,随后控制了现场。
经查,4辆货车为非法炼油的作案窝点。自2020年8月中旬起,涉案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在车内改装加设炼油设施,将从香港走私来的红油提炼脱色后转售流入市场,并将炼油产生的废渣就近填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广州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一是立即对现场采取防控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对涉案车辆上及填埋废渣开展鉴定工作,认定为具有毒性、腐蚀性和易燃性的废矿物油类和废酸类危险废物(HW08和HW34);三是制订现场清理处置方案,由公证部门对收集清理全程公证,于2020年9月18日晚完成涉案现场危险废物清理、称重等工作,并用新土将浅坑填平。本案共查扣涉案车辆4辆,查获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共23.15吨,涉案车辆上危险废物6.32吨,清理后的危险废物已规范集中贮存,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两名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当事人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将组织代履行工作,并向两名当事人追偿代履行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判,两名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1人教育后释放,两名涉嫌走私人员已移交湛江市海关缉私局处理。
【案件启示】
1.跨部门移交线索,联合行动组突击控制现场。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相关政府与部门各司其职,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密切配合,有力控制污染扩散,追责违法犯罪人员。
2. 公证部门全程介入,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
涉案危险废物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通过监督处置行为和结果,确保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清点准确,全程拍摄危险废物现状及处置过程,确保案件办理严谨规范、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