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刘甲、刘乙、李丙、刘丁、董戊非法狩猎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密云法院发布消息说,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判处惩罚性赔偿并责令公开道歉的公益诉讼案件。
据法院通报,此案由密云法院院长刘玉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密云检察院检察长熊正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
2022年4月28日,刘甲联系刘乙、李丙、刘丁,董戊一同前往密云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四人在刘甲家聚齐后,携带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捕猎工具、强照明、热成像仪、鸡媒播放器等专业设备,分别前往太师屯镇。
在案证据显示,4月28日23时许至4月29日2时许,5名被告人驾驶车辆至密云水库上游太师屯镇、高岭镇多个树林内,使用弹弓、弹弓枪、复合弓等禁用工具,以及强照明、热成像仪、鸡媒播放器等专业设备,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野生动物6只。经鉴定,6只野生动物物种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1800元。密云区检察院对五名被告人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依法公开赔礼道歉。
密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刘甲等五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弹弓枪、复合弓、弹弓、钢珠子弹等禁用的工具,使用强光照明、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五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触犯刑法,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刘甲、刘乙、李丙、刘丁有期徒刑六到七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董戊拘役五个月。五被告人非法狩猎且虐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中,刘甲等五被告人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致使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密云法院表示,法院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判决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