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团伙因收购、贩卖非法捕猎的小熊猫,近日被四川警方抓获,63只活体和4只死体小熊猫被查获,另有数十只已被卖往全国多地,涉案总金额约1000余万元。类似非法捕猎、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我国法律法规如何惩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被抓获后面临哪些法律责任?12月7日下午,北京四中院法官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包括哪些?
答:由于生存环境受限、乱捕滥猎等原因,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各种各样的威胁。因此,我国刑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列为保护对象,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颁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2021年2月5日,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234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锦鸡、短尾猴、小熊猫、猞猁等共746种。
同时,我国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对于确定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也至关重要。CITES是1963年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员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的结果,其核心在于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是成员最多的保护协议之一,截至2021年,包括我国在内共183个缔约国。CITES的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分别对应我国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在判断某一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时,可以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问:哪些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刑罚之严厉。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制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五类行为。其中需要关注的是,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仅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不仅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也包括动物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同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在野外自然繁育的,也包括人工繁育的。一般而言,二者在定性过程中不进行区分,但在量刑过程中,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虽未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考量了社会经济生活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野生动物给予差异化保护。
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实施上述行为,尽管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按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因而,即便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同样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问:违规狩猎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法规进行狩猎,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划定禁猎区、确定禁猎期,是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从源头强化野生动物管理,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其中,这里所说的“野生动物”包括尚未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各地区狩猎法规中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多根据当地情况进行制定,内容往往并不相同,因而在狩猎前应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明确狩猎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规。例如前述非法捕猎收购小熊猫案,案发地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当地政府已于2020年3月通过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决定自当年起的5年内全县域划为禁猎区,并且规定禁止采用网捕等手段。因此,猎人在禁猎期内,于禁猎区域利用装有定位的猎狗围堵、网捕小熊猫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
问:危害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吗?
答: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以食用为目的,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对于出于非食用目的,或为自己食用而猎捕、购买或捕捉到少量普通野生动物的,比如野兔、麻雀等,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较为特定,为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非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根据《全国人大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精神,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未列入“三有”名录的蝙蝠、蝗虫、蚱蜢、蝉、白蚁、蝎子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也不包括人工饲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问:电商平台“助纣为虐”会被追责吗?
答:近几年,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价格持续走高。以小熊猫为例,在2020年非法买卖成交价一般为每只5万元左右,2021年是每只13万元,今年则达每只35万元,且交易数量总体较高。高额的违法回报催生了层出不穷的犯罪方式,特别是随着电商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部分犯罪嫌疑人将贩卖行为延展到电商网络平台,利用淘宝、微信等平台销售野生动物牟利。因电商平台交易量较大,非法交易行为更隐蔽,同时为逃避打击,不少犯罪嫌疑人采用冒用其他合法商品、隐晦洽谈交易,比如假意宣称销售的是“动物模型”,或称呼黄金蟒为“小黄”等,再通过邮寄动物活体的方式交易,增加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随着全国人大通过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及部分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环境公益组织的推动,电商平台也在逐步强化自律监管,重视用户举报下架野生动物商品,例如在某平台输入“果子狸”等纳入禁售名单的动物名称,便会切换至“绿网计划”页面,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主要包括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保存商品信息记录以及警示、暂停、中止违法行为,此外还规定了平台在明知侵权行为存续下的连带责任。而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若网络电商平台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且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除了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外,邮寄活体野生动物,也可能违反邮政法第二十四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等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规定。如近期发生的女孩网购活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银环蛇,拆开包装后被咬伤致死的案件,除售卖人外,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因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均被法院判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拾获野生动物不要随意放生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遏制野生动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从源头出发。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野生动物,不实施上述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同时,理性选择宠物,在购买活体宠物前尽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购买的动物类别,确保所购宠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群众意外发现或拾获野生动物,不要随意放生。在不了解野生动物习性的情况下放生,野生动物可能难以适应放生地的环境。也不要私自饲养。在未获得当地林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饲养或繁育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也可能属于违法行为,群众可联系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动物种类,或将野生动物转至当地动物救助站。
电商平台不仅要健全管理、不回避自身责任,还要重视大数据在监管中的作用,对野生动物违规信息进行识别,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遏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在电商平台中的隐蔽发展,阻断非法交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