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月23日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水利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落实长江保护法等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统筹协调实现齐抓共管
“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长江保护法突出强调了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表现在:“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支持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同协作;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表示,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长江保护法赋予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的法定职责。”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表示,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级级传导压力,切实把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瞄准当前长江保护痛点问题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说,长江保护法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污染防治内容,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解决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等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生态环境部提出了“四个禁止”: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预防风险。
针对前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问题,别涛表示,将进行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例如,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或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处500万元罚款,并可报请政府依法关闭。对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造成损害的,还赋予符合条件的组织有权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等。
为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将重点继续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即城市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和自然保护区的重点整治),坚持三水统筹,统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等要素,系统谋划“十四五”期间的长江流域保护工作。
“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说,水利部将明确主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开展保障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研究。
针对长江“无鱼”的困境,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航道整治、岸线利用、挖砂采石、取水排污等涉水活动的论证审批和规范管理。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同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探索长江流域绿色发展新路
为医治“长江病”,马毅表示,农业农村部还将稳步推进组织化的大水面生态渔业试点,探索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的生态绿色发展道路。
“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王善成指出,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通过率先在长江经济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的现实难题,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地生根,走出一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的新路子。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自然资源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魏莉华介绍说,长江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