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5 23:56:11 浏览()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印发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一部规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程序性规章,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程序的适用范围、事件调查组的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报告以及后续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程序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3号)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职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也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职责。然而,当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尚没有一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方面的法规或规章,急需明确调查程序,规范事件调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有效履行职责。

  《办法》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职责。

  由于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过程中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定,导致后续责任追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办法》分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环保部门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一方面按照“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为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为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了履职依据,只要依法履职,工作到位,就能够免于责任追究,从而实现对依法履职者的保护。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是落实责任追究的重要前置程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工作,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都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严格问责。在实践中,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中石油兰郑长管道渭南支线柴油泄漏水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等事件组织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依法追究了刑事和行政责任。

  合法的程序是保证结果正确的重要前提,健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就要根据责任追究的内在规律,规范事件调查的各个环节,切实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查明事件原因、过程和后果,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调查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障后续责任追究到位和公正,起不到警示作用。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在环境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比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发生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事故由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职责。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环境保护部具有“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的职责。这些规定都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的职权,是制定《办法》的重要依据。

    《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在对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对5个方面内容做出了规定:

  一是对事件调查的原则、管辖等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并明确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第四条对管辖问题进行了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可视情况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此外,《办法》还对委托管辖、直接管辖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如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比如,2005年11月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发生后,广东省环保厅及时请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开展了事件调查处理。

  二是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组的组织形式、纪律做出规定。第五条围绕调查组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此外,还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第六条要求调查组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是对调查方案、调查程序、污染损害评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七条到第十条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步骤和内容,要制定调查方案,通过对现场勘查、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案卷,同时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并将其报告或者结论作为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比如,福建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溶液泄漏污染事件,湖南、广东武水河流域锑浓度异常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都要求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为事件定性、责任认定提供了基础数据。

  四是对调查对象、调查报告、调查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按调查对象分别规定了对事发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调查内容,尤其是第十二条首次详细规定了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调查报告和调查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是对事件后续处理和其他问题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和立法精神,《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事件调查应当依法公开信息,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对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可以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比如,山东临沂邳苍分洪道连续发生两次砷污染事件后,环境保护部约谈了山东省环保厅和临沂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督促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同时,《办法》规定,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要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管辖如何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依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分别由不同级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一般而言,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于一般事件,则视情况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比如,中石油兰郑长管道渭南支线柴油泄漏水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重庆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等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保护部都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进一步的处理意见,为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取得了良好效果。

    调查组如何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的组长一般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主要由3部分构成,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应急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等相关机构人员;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聘请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可以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人员参加调查组。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比如,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调查中,组成了由环境保护部主管副部长为组长,监察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事件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包括自治区政府、监察、住建、水文水资源、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以及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并具体划分为综合组、技术组、监测组、评估组、管理组、专家组等小组开展工作,为全面查清事实奠定了基础。

    调查的方式有哪些?涉事单位有何义务? 

  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相关事实:

  一是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询问突发环境事件受害方,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三是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就责任认定而言,应当查明什么内容? 

  《办法》分别规定了对事发单位、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情况的调查内容,尤其是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中必须做到的五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查)。第一时间报告,可以争取应对处置的资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可以及时了解事件情况,防止误判;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可以为应对处置及时提供决策依据;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可以避免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这样的规定,使相关企业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为履职提供依据。比如,2012年12月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后,天脊集团、长治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报告、开展环境监测并发布信息,错过了应对处置的最佳时机,造成了跨省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教训非常深刻。

  根据《办法》规定,对事发单位的调查,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一是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二是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三是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四是按规定编制、评估、报备、演练、修订、培训环境应急预案的情况;五是事发后的信息报告或通报情况;六是事发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七是事发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八是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九是事发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相关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职调查,调查组应查明下列情况:一是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事发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二是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三是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四是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事件处置或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五是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六是接到相邻行政区域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七是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事发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事件应对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除此之外,调查组还应查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有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比如,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调查中,调查组从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两个主体入手,根据搜集的证据材料,锁定两家肇事企业,查明其中一家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提炼粗铟,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将废液存于溶洞,因水位下降导致高浓度废液泄漏的问题,另一家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含镉废液,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查明,相关企业未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不健全,没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河池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发布工作不及时,此外,在日常监管中河池市和金城江区安监、工商、经贸、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别负有监管责任,是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最终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企业违法生产、恶意违法排污,政府部门疏于监管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办法》如何实现与责任追究的衔接?

  《办法》对后续的追究责任,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比如,针对福建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溶液泄漏污染事件,福建省环保厅在环境保护部调查组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956.31万元。

  二是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比如,针对福建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溶液泄漏污染事件,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认定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龙岩市人民法院判处紫金矿业5名责任人3年至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认定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10名企业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三是提出处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比如,在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调查中,调查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经做出的人员处理决定基础上,提出了对河池市政府、工商、环保、安监部门负责人等七名责任人的追加处分建议。

  《办法》还规定了哪些处理措施?

  一是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比如,针对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连续发生血铅超标事件,环境保护部约谈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台州市、湖州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督促落实重金属污染风险防控的各项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比如,针对福建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金铜矿湿法厂含铜酸性溶液泄漏导致汀江水污染事件,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对上市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整治时限。比如,环境保护部针对浙江德清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印发督查通知或予以通报,对相关企业落实整改的任务和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部对几起重大事件及时组织了突发环境事件后督查,督促事发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汲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