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未完成环评就审批通过属违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2 23:18:14 浏览()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通过新闻通气会发布环保行政案例。十大案例均为个人或企业因不服环保行政处罚或质疑环评报告结果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

  十大案例中,8起涉污染企业因不服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均以败诉告终。两起居民因自身生活环境受影响,质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果,以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诉讼,均获胜诉。

  在通报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着重强调了一起政府超常规审批案例。

  案例中,引发诉讼的是杭州市萧山区一条风情大道的修建。负责建设的公司是杭州萧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该集团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12年6月向萧山区环保局提出环评审批申请。

  该环保局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当天就直接予以通过,违规越过了本应在审批环节进行的公示和公众调查程序。此外,这份于2012年6月就已被政府审批通过的“环评报告书”在当时尚未完成编制,直到2013年6月才真正完成。

  对此,赵大光表示,“环保机关受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申请的基本前提是该报告书已经正式形成,且环保机关受理后应依法履行公开该报告书并征求公众意愿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审批。”环保行政机关受理审批申请后,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萧山区环保局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赵大光认为,近年来,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惜违反行政程序,超常规审批某些建设项目,有的甚至以牺牲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代价,造成不良影响。“此时加强司法机关对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督就十分重要。”只有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社会和谐安宁。(实习记者 何林璘 记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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