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原则不断推进。政策的保障,有效避免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污染程度轻、工艺先进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建设项目得以保留。被列入整顿规范类的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进行核查通过后可以继续生产,较好地激发了中小民营企业技改、转型的积极性,形成了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是,笔者近期在一线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整顿规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时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企业主擅自更改工艺、产品来适应市场需求,扩大产能;监管部门缺乏后续科学评估机制,难以发现真正问题所在。例如,支持企业进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但缺乏配套服务机制,设备产生的废过滤介质(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委托处置单位空缺;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但机构鱼龙混杂,整顿规范类项目环境评估质量差强人意,较多项目核查表套用一种格式,复制粘贴等低级错误较多;有的项目很多重要污染源未进行评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等。
整顿规范类建设项目存在的这些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导致无法将基础数据与实际生产情况对接。在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过程中,类似问题频频出现。
笔者认为,应完善整顿规范类项目的后评估机制,进行动态监管、适度调整,给予企业更专业、更配套的优质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推进。
首先,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确立整顿规范类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量化各类技术标准和允许(非重大变更)调整范围,定期进行评估鉴定。了解生产能力、产量和工艺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污染源产生量和处理量,从污染物总量控制角度和实际排放角度统筹分析,确立操作性强、专业性高的治理方案,充分协调和平衡好企业生产与环境治理两者关系。
其次,加强监管,避免产生新问题。有些地方在执法监管中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企业已有核发的整顿规范类核查表,即认定符合环评手续要求。其实,此类项目既要加强在后续监管中核实实际环境治理情况,更要防止产生新问题。“核查表”并不完全等同于环评手续,依旧需要通过有效手段倒逼企业自律,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
最后,丰富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推动形成共同治理。可以引入几家信用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横向上进行相同行业领域的评估质量,以及在纵向进行建设项目不同环节的评估结果等多方面科学类比,优胜劣汰第三方服务机构,保质保量共同做好整顿规范类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