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09-09 12:46:59 浏览()次

  李广义

  绿色发展理念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深刻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尤其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深化与升华,彰显历史责任担当,蕴含治国理政智慧,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平衡发展需求和资源环境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着力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从而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新态势。自然需要绿色,人类更需要绿色。绿色发展理念是一种象征、一种符号,代表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幸福生活的期盼,要求人们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发展方式上实现全面刷新和深刻变革,在大量环境实践中努力走一条符合发展中国家国情的绿色发展之路。

  从字面上理解,品格一词有品性、品行的含义,实践性品格彰显了一种哲学的追问与探索精神,体现了与其他哲学品格所不同的根本旨趣和终极追求,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性品格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属性,成为绿色发展存在合理性的重要标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的范畴首先是社会历史观的范畴,其次才是一般哲学的范畴。离开社会性物质存在这个重要历史舞台与重要载体,实践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了实践在人类生活中的根本地位,实践的观点也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正如列宁所说:“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它不但有普遍性的品格,并且还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

  从这个角度看,绿色发展理念应该是实践理性的,它需要从经验性的社会性物质存在(现实性)中寻求适度的普遍性,实践性品格(包括普遍性的品格与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即绿色发展理念的根本品格。总之,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就是绿色发展以我国环境实践为研究对象,以寻求永续发展为目的,通过环境实践来检验生态文明理论可行性的一种品格。

  从普遍性来看,绿色发展是实现人类文明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发展是关于发展理念、发展方式的时代抉择,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绿色发展的实践性应该能够揭示环境保护的内在联系。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其本身,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多个层面,所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融为一体。中国在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质量面临很大压力。基于普遍性原理,我们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多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并对症下药。

  从直接现实性来看,绿色发展是中国发展转型升级的战略抉择,坚持绿色发展,就是要补齐全面小康的生态环境短板。绿色发展的实践性应该能够把主观认识变成客观现实,实现绿色发展理论同生态(环境)客观实际的统一,从而判定理论认识是否同客观实际相符合。理论与实践脱节一直是过去一些专家学者在生态文明研究方面遭到质疑与诟病的重要原因,所以,绿色发展实践性品格的内涵之一就是要把生态文明研究搬出书斋,服务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只有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与难题,生态文明的研究才有持续的生命力。

  笔者认为,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主要内涵应该包括3个方面:

  第一,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必须落实为一种普遍性的实践操作行为,即要求以适合我国区域发展特点为基础,建立能够指导区域(尤其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体现工具理性特征。

  第二,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必须以我国的环境实践(尤其是涉及民生的)为研究对象,不仅要研究具体的环境实践,而且要研究各种环境实践之间的关系,并上升到抽象的高度(如公平、正义等理论问题),体现价值理性特征。

  第三,绿色发展理念的实践性品格必须以我国的环境批评为出发点,不仅要指出环境实践中的成败得失,而且要指明环境实践的发展方向,阐释良好生态本身所蕴含的无穷经济价值,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实践之路。

  总之,实践性品格是绿色发展理念的根本品格,绿色发展各项功能的发挥大多数是以实践性品格为基础的,实践性品格决定着绿色发展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的实现与升华。

  结合中国国情,在实践价值导向方面,绿色发展的实践性品格呈现出利益导向、权利导向、责任导向的一体化特点。在利益导向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实情还不允许我们离开经济发展谈环境保护,一定要深刻理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内涵,辩证地看待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我国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部脱贫的目标,目前全国还有几千万贫困人口需要精准脱贫,任务是艰巨的,过程是艰难的,尤其是生态环境恶劣和脆弱的地区如何实现脱贫,的确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所以,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在百姓受益的基础上。

  在权利导向方面,从群体与个体的关系来看,每个人都是环境权利的主体,其中包括环境受益权、环境救济权等,这恰恰是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比较缺失的方面,“谁受益谁付费”的生态补偿制度需要尽快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在责任导向方面,希望能够唤起全体公民的环境责任认知,“致良知”不仅仅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处理上,还体现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考量上。环境责任越受到重视,绿色发展的功能越得以体现。

  作者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