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持续推进“两山”理念落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绿水青山”强调对生态环境的高水平保护,“金山银山”要求在高水平保护的基础上实现生态价值高水平转化,扎实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是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内容。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取得重要进展:生态产品概念体系逐渐清晰、生态产品目录不断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策机制体系加速形成;国家层面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多地制定省级核算规范,超过40%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GEP核算;确定了12个国家试点地区,逐步探索形成政府、市场、“政府+市场”三条价值实现路径。这些工作为“十五五”时期深入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奠定了基础。
随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深入推进,笔者认为,对于生态产品的定义应随之更新迭代。2010年《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从生态系统调节服务视角出发,定义生态产品是“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2022年印发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遵循生态系统服务学术脉络,明确生态产品包含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三大类别,据此提出的生态产品总值(GEP)是三大类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之和。就目前来看,GEP核算中的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仅针对农林牧渔等初级生态产品,未覆盖从生态系统中提取、经全产业链加工而成的终端生态产品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前的GEP核算对象既包含不具有市场价格、主要依靠政府进行保护的部分(调节服务),又包含具有市场价格的部分(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市场和非市场产品价值核算底层逻辑不同,两类产品在同一体系下进行核算,会削弱核算内部的可比性,也会削弱各地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性。
重视生态产业概念体系
从便于理解、利于推动工作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生态系统直接产生的或者由生态系统产生且经过经济系统加工转化而成的对人类社会产生惠益的产品和服务。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针对的是公共性的生态调节价值和市场化的生态经济价值两大部分,据此形成调节服务类生态产品(生态调节产品)和经济交易类生态产品(生态经济产品)两个类型;后者强调初级生态产品经过多要素耦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的价值增量过程,将生态产业化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生态调节产品”通过权益认证具有转化为“生态经济产品”进行市场交易的可能,比如碳汇交易。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生态经济产品总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Economy,简称GEP-E)概念。GEP-E核算的是具有市场价格的生态经济产品构成的生态产业价值,包括来自生态系统、经过生态产业化加工形成的最终物质产品和服务,比如绿色有机的农林渔牧最终产品(成品茶叶、竹家具等)、生态旅游服务、依托生态资源的工业制成品(白酒)等。这项指标契合公众消费场景中对生态产品的直观理解,强调通过鼓励资本、劳动、科技等要素赋能,更好激发推进生态产业化的主观努力,推动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效能。有别于GEP中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仅关注初级生态产品,GEP-E的关键在于将经济系统内深加工增值过程纳入考虑,反映生态产业化的产业链增值效果。而且,GEP-E是GDP的组成部分,其核算内嵌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可避免建立全新核算体系从而节约核算制度成本。
与此同时,鉴于GEP核算清单中“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均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其价值是GDP的组成部分,而“调节服务”类别集中反映具有公共属性的、无市场价格、需要政府发挥保护主体作用的生态系统服务类型,因此,为更精准衡量政府生态保护效果,仅把目前GEP核算中的“调节服务”定义为生态调节产品总值(Gross Ecosystem Product-Regulating,简称GEP-R)。GEP-R核算的是不具有市场价格的生态调节产品的货币价值,包括洪水调蓄、水质净化等生态系统调节服务,是政府生态保护公共职能履行和保护成效的直接反映;GEP-R可作为衡量公共性生态保护效果的基础指标,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前置指标。
引入生态产业核算制度
要引入规范的生态产业核算制度,首先要构建起普遍适用的生态经济产品清单和生态产业清单。
第一,编制生态经济产品清单。生态经济产品应满足两个关键原则:一是生态主体性原则。产品或服务产生功能的主要物质载体来源于生态系统,不包括源于由生命和维持生命必备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之外的物质产品或服务(如金属矿产、化石能源等);经由产业链加工的过程中,允许物质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不排除资本、人力等要素对生态产品的耦合贡献。二是全链条生态化原则。生态产品在加工转换过程中均应符合绿色低碳的生态化要求,应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制定针对性指标体系和判定标准,例如,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等不应处于行业落后水平,生态养殖对水质的最低要求等。
第二,形成生态产业清单。将上述生态经济产品清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对接,筛选符合生态经济产品概念内涵的行业类别,生成生态产业清单。生态产业清单不宜过于宽泛,不能将物质载体不是来自生态系统、不符合全链条生态化原则的产业纳入;由于生态产品与其替代品相比通常具有更高的成本,生态产业核算要格外重视避免范围过大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避免出现以次充好、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特别是,针对特定行业仅有部分企业产品隶属于生态产业的情形,确定生态产业筛选判定的标准,要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考虑到生态产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而变动,应根据生态经济产品清单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更新生态产业清单。
第三,引入生态产业核算制度。一是编制生态产业核算技术规范。发布生态经济产品清单、生态产业清单,据此探索生态产业价值核算方法,明确核算范围、判定标准和重要参数。二是推动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衔接。充分利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存量,以细分行业国民经济核算数据为基础,便捷化测算生态产业价值。三是构建生态产业核算指标体系,包括生态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及其占GDP比重等具体指标,作为衡量各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的核心指标。
拓展生态产业核算应用场景
生态产业核算的落脚点是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场景中的应用。生态产业核算结果可发挥重要作用:一是量化工作成效。可将GEP-E、增长率或占GDP比重作为地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成效的核心指标,反映生态产业化的总体效果;GEP-R则可作为市场化价值实现的前置指标,反映政府生态保护努力及其成效。二是支撑规划目标的制定。GEP-E系列指标可用于政府部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划目标的制定,成为衡量“两山”理念落地成效的关键指标之一。三是政府绩效考核。GEP-E指标适用于对地方政府生态产品市场化价值实现的绩效考核,成为地方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指挥棒;同时将GEP-R作为重要补充,实现GEP-E和GEP-R“双考核”。四是制定产业政策的重要依据。GEP-E核算的增加值、增长率、占GDP比重等指标可按照产业进行细分,诊断细分产业的发展态势,作为财政、税收、金融、生态环保、标准等产业政策导入的定量诊断依据。
除此之外,应鼓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场景。例如,将GEP-E和GEP-R作为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体系组成部分,激励企业等主体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GEP-E和GEP-R设计差异化绿色金融优惠政策,将生态环境禀赋转化为企业推进生态产业化的金融支持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