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以用促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5-04-22 08:26:00 浏览()次

“治理后的村庄,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排乱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这是山东省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提出的“三基本”要求。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并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提高认识 以用促治

近年来,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治理模式不精准、资源化利用认识不足、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

对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启动《指导意见》编制工作,在省内外深入调研、多部门协同及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形成覆盖“实践资源化利用方式”“设施运维管理”“治理成效验收评估”“群众参与机制”等全链条治理框架。

记者了解到,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厕所粪污“黑水”和洗涤水、洗浴水、厨房排水、家庭卫生清洁排水等“灰水”。当前,山东省90%以上农户完成改厕后,需要治理的农村生活污水以“灰水”为主。山东是农业大省,同时山东降水少、水资源短缺、农民素有节水习惯,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具有天然优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处长范斐朗介绍,立足农村实际,《指导意见》从探索实践、运维管理和成效评估等方面对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提出了具体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切实提高资源化利用认识,将其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降本增效的重要举措,扭转“建设高大上设施”“削减污染物含量”等城市污水治理思维定式,顺应村庄规划、农村人口等变化趋势,树立“以用促治”的污水治理思路,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院长谢刚介绍,参照《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地理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常住人口数量及分布、污水实际产生量、集中收集难易程度、排水去向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资源化利用。

积极探索 资源利用

结合山东省实际,《指导意见》指导提出黑灰水分离、黑灰水协同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探索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化解非正常运行设施等存量问题,指导走出“成本低、易管护、可持续、效果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之路。

《指导意见》提出,要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方式。对黑灰水分离的村庄,黑水、灰水经简易处理后再进行资源化利用。其中,厕所粪污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单户/联户灰水可经隔油、过滤或沉淀等预处理后,利用农村家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进行庭院消纳;分片/集中收集后的灰水,可经土壤渗滤系统、稳定塘、人工湿地、生态沟等自然处理工程设施进行处理后,利用园地、林地以及公园绿地等进行土地消纳或景观利用,采用稳定塘、湿地等进行处理因冬季效果下降的,可配合集中拉运方式。

《指导意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黑灰协同治理利用。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村庄,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可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消纳土地情况等实际,采用户用化粪池、大三格化粪池等方式进行科学处理后,用于庭院消纳、农林灌溉等。黑灰水协同治理的村庄,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维管护,因季节、水量等原因无法全部资源化利用的,要适当增设贮水池。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要因地制宜采取纳管、建站等集中处理模式。

《指导意见》强调,要探索实践资源化利用方式化解存量问题。各市要组织对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评估,建立非正常运行设施分类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定计划。

对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进水浓度较低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优先考虑转化为资源化利用模式,将设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对采取集中拉运方式处理污水的村庄,特别是拉运距离长、拉运费用高的,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可转化为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对超出用水需求的,可配合建设贮水池、采取不定期拉运等方式,确保污水有效消纳或处理。

加强管理 提升效益

《指导意见》提出,要持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县级组织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常态化管护制度,乡镇、街道统筹做好资源化利用运维管理,督促各村居落实常态化运维管理工作。鼓励各村居将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运维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加强管控、自觉做好设施日常清理管护。

《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成效验收评估。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行政村,治理后村庄应实现“三基本”要求。县级按照“三基本”要求进行验收,市级组织复核,市、县并适时对采取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效果与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分析研判,优化省级资金投向,重点支持资源化利用模式和存量问题改造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市级相关部门优先推荐支持资源化利用项目,指导帮扶县(市、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县级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加快存量问题解决。鼓励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申请地方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融资等方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减轻地方财政压力。强化典型引领,鼓励各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资源化利用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模式,以点带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处长刘迎增介绍,要引导各地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中的主体作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项目谋划、建设、管护和监督。

《指导意见》强调,建设前问需于民,尊重村民意愿,选择切实可行的资源化利用模式。建设中问计于民,引导群众参与方案设计,激发群众智慧和首创精神;鼓励投工投劳、志愿服务,借鉴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做法,结合实际运用积分制、“信用+”等方式,调动村民参与设施建设积极性。建设后问效于民,以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开展治理成效评估,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