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要求开展2023年度土壤自行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企业作出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有人认为,企业缺少相关设备和技术,自行进行土壤监测确实存在实际困难,而一线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有责任及时提醒和帮助企业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工作。
众所周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保护生态环境。但这一案件也提醒生态环境部门,在新形势下,严格执法必须建立在预防违法的基础上。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排查污染隐患,及时提醒企业。执法人员巡查企业,不能只把好企业排污总出口,也要对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及产品运输、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等总体情况进行“把脉问诊”。一旦发现环境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企业发出《环境安全隐患提示函》,提醒企业及时整改,避免将安全隐患“小毛病”拖成违法排污“大问题”。
入企精准帮扶,制定整改方案。有的企业缺乏整改排污隐患所需的信息、技术,自行整改会误时误事。对此,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自身业务专长,及时向企业伸出援手,帮助企业理清整改思路举措。同时,执法人员还应主动和治污专家建立常态化合作关系,必要时和治污专家一起入企,帮助企业制定科学、精准的整改方案,为企业及时消除排污隐患提供时间表和路线图。
监督指导整改,护航绿色发展。在调研走访过程中,笔者发现有的企业尽管制定了高水平的整改方案,但在整改落实上差强人意,导致重复整改,既浪费资金,又耽误时间,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困扰。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后,还应入企对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质量。
编辑:刘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