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通报抽查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实施情况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3-02 12:31:55 浏览()次

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 (记者李源)记者从农业农村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近期农业农村部组织对8个省份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抽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通知》介绍,2020年11至12月,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派出5个检查组赴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8个省(市),抽查了36家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实施情况,通过档案核查、现场检查、座谈访谈等方式,重点检查了每家企业的申请资料合规性、许可审批程序履行、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执行、审批信息上报审核、生产现场兽药GMP实施等情况。总的看,8个省(市)均制定公布了兽药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办事指南等,均能按照规定流程开展许可审批工作。

与此同时,《通知》指出,抽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审查不够严谨。抽查发现,北京市批准的个别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现场抽查发现同一集团所属的3家兽药生产企业存在标签库、原辅料库、成品库和质检室合用情况;山西省个别兽药生产企业申报材料所列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与检查验收报告不一致;河南省对个别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结论涉及的生产范围与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不一致。

2、执行规定不够严格。抽查发现,山西省某兽药生产企业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新建的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车间,现场工序不符合自动化、密闭式生产系统的无缝衔接要求,未执行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规定。山西省2017年2月4日对新建的3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了兽药GMP检查验收,但未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要求从农业农村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组长;浙江省对部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公示时间不足,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要求,有的日期书写出现错误。

3、兽药GMP检查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山西省仅以高级职称作为兽药GMP检查员入库标准,没有对专业、经历和技术能力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查,未对检查员进行专业领域划分、未明确检查组长;选派时,忽视申报企业生产范围与检查员业务专长的匹配度,导致选派检查组长、检查员的业务能力与兽药GMP检查验收要求不相符。

4、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北京市取消了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提交与审核(企业申请兽药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供申请表),极大地增加了现场检查验收组的责任和压力,难以保证检查验收质量;江苏省采取每年集中网上公示审批通过企业名单的方式,部分企业反映公告发布时间相对滞后。

5、资料归档不够规范。黑龙江省档案管理等工作延续性较差,现场仅能抽查到2019年以来的审批归档材料;山东省部分档案资料中缺少纸质审查意见函、派组验收审批材料、现场验收通知以及整改完成审批表等;四川省档案柜放置楼道,有的文件柜未上锁,不符合档案存放要求。

此外,抽查组在兽药生产企业现场核查中,还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存在执行兽药GMP不规范、产品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转相关省份限期整改落实。

《通知》明确,上述被通报省份要对照抽查、核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特别是针对执行规定不严格的情形,要严格要求有关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及时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地方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通过飞行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覆盖面。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