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全链条”发力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2-05-05 11:46:03 浏览()次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一年来,各地对长江生态保护作出了较多探索,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专门设立了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办理涉长江环境资源类案件,用法治力量保护长江生态。从助力对受破坏生态系统进行恢复与重建角度,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司法完善。

建立长江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赔偿金。尽快打造运行良好、资金充足的长江生态损害赔偿体系,建立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制度,统一长江生态修复磋商赔偿、法院判决、自愿缴纳等生态赔偿款,打通地域限制,保障专款专用,及时用于修复受损害地长江生态环境。一是建立长江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建议环境损害地检察机关与当地财政部门合作设立长江环境公益基金账户,当发生生态损害案件时,侵权人自愿缴纳修复金、磋商赔偿款或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相关费用统一存入账户。根据环境修复需要,公开使用该项资金。对于集中管辖、跨区域案件,公益基金账户管理文件及时加强与损害地财政专项账户或者申请使用主体单位对接,保障该笔费用用于损害地环境修复。二是平衡收取标准与实践价值。计算赔偿款,既要考虑生态损害救济充分性,又要考虑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对生态治理成本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前期治理费,包括鉴定费、专家意见费、制定实施修复方案费用等,还要考虑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更要考虑后期管理费,包括修复完成后验收费、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等。同时,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不能脱离犯罪嫌疑人承受能力以及大众期待可能性,否则该制度将形同虚设。三是完善资金使用流程。损害地相关主体单位建立生态损害评分系统,根据各地案件办理情况、环境损害程度,制定生态治理清单,动态反映污染场地时空分布,重点解决长江严重生态问题。同时,向生态修复费用收取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生态修复费用收取单位对此予以评估,统筹安排生态修复,实现生态损害赔偿金跨区域、跨部门使用,实现长江生态保护专款专用。四是创新监管机制。生态损害赔偿金建议由检察院、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类主体联合监督,对有关长江生态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与使用进行监督,核对生态损害赔偿金总额和余额,保证用到生态损害补偿、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同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生态损害赔偿金监督,使公众特别是侵权赔偿人知晓费用使用。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体系。一是打造权威化、规范化、透明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打造高素质鉴定队伍,改善当前鉴定人员数量不够的问题。二是侵权个人或者企业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生态环境基金制度等机制分担,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填补。三是区分环资类案件影响程度,环资类案件不能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特别是轻微案件,根据当事人情况,检察机关可充分运用司法裁量权,并不一定必须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可以通过听取专门知识人提供意见后确定,或者通过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协商方式确定。

明确检察机关不起诉与民事侵权赔偿、行政处罚衔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愿意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的,检察机关可视情作出不起诉,同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组织被告人在犯罪地增殖放流,以此作为适用缓刑或者不起诉的条件。若侵权人属于企业的,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可以督促企业进行合规建设。

落实横向生态多元化修复机制。积极落实长江大保护有关政策要求,推动横向多元化修复机制。一是推动长江流域相关省市区在干流、主要支流、重要湖泊及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敏感区域之间达成共识,加强跨区域落实流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推进机制。二是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发展长江沿线跨区域协作,开展多元化修复实践,例如“以劳代偿”制度。三是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开展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研究,建立与生态产品价值相适配的赔偿、补偿标准,探索多类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