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某环评机构因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时“隐瞒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等相关问题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不仅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更被要求“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笔者发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是5月底做出的,而该环评机构已于5月初申请办理了工商注销。这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做出处罚时,该环评机构事实上已丧失了被处罚的主体资格,后续禁止性行为处罚已然落空。
诚然,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是国家法律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一些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变得越来越容易。这客观上也成为不少企业规避法律责任风险的一种手段。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当前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禁而不绝的重要原因。一旦公司发生违法行为,换个马甲继续经营,丝毫不影响相关人员在市场上继续圈钱。
此类行为绝不可以坐视不管。当前,在持续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企业的“金蝉脱壳”行为,确保环境处罚落到实处。
完善环境监管法律制度,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单位与主要责任人员的同步监管。现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明确了建设单位以及环评编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但没有明确对于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这也为该类人员推动环保服务公司“金蝉脱壳”提供了便利。在后续立法中,有必要修订和完善相关责任规定,杜绝此类漏洞。
笔者注意到,部分地区已在地方立法中进行了尝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对(第三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要求,客观上将监管范围从“环评编制主持和编制人员”拓展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为各地完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提供了借鉴。
严格处罚决定执行,推动环境监管处罚落地见效。环境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和惩戒,行政处罚能否落到实处关系着环境监管的成效。生态环境部门要从处罚前、处罚后两个阶段抓好处罚决定的执行。生态环境部门一方面要强化与行政审批部门的联动,涉及公司等非自然人主体的处罚案件,在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主动向审批部门推送信息,避免企业在处罚过程中提前注销,造成“罚无此人”的尴尬。另一方面,要强化处罚后与法院、检察等司法部门的联动。针对部分公司通过注销逃避处罚的行为,要主动向法院等部门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部门的查封扣押、罚款追逃等手段,坚决避免相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人走债销”的遁逃行为。
推进环保第三方服务的信用监管,完善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已于2019年公布施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等配套性文件。要把环境信用监管作为环保第三方服务监管的有效手段。要持续完善信用管理内容,结合国家规定,推动环保第三方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全链条管理,避免形成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管理的真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环评审批、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抓好第三方环保服务信息的归集,确保第三环保服务机构和重点人员“应评尽评”。
环保信用评价的成效关键在于信用结果的运用。要推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相挂钩,强化对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重点人员的终身信用管理,定期在本区域范围内公开发布第三方机构及重点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不断挤压弄虚作假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生存空间,引导社会企业选择信用行为佳、信用评价结果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持续提升第三方服务质量。
“金蝉脱壳”不过是现有企业在监管制度尚不够健全的当下玩的一出小把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案为鉴,逐步完善监管制度,抓好制度落实,不断构建健康有序的第三方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