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发现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4-23 09:27:45 浏览()次

精准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在发现生态环境问题方面,仍存在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监管不过硬等情况,影响了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切实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压紧压实领导干部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暗查暗访,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生态环境问题。将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党委巡察、审计和考核考察内容,对出现重大失职失责行为,导致被全国文件通报批评、国家各类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或中央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压紧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压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因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被主流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责任。被中央领导、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经查办属实的,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责任。

压紧压实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好牵头抓总、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职责,常态化严抓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开展调度,定期督导,挂账督办,适时组织现场核查,确保问题如期整改到位。

压紧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之一,应当主动防污治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拓宽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来源渠道,不定期公开征集问题线索,定期和不定期查找、分析区域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线索。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细化现场检查各环节的内容和方法,提高现场检查人员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严禁谎报、瞒报。

建立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分解落实机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拉条挂账,逐项分解至责任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属于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应通报相关地区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

建立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工作机制。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建立整改任务调度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逐一销号。调度发现即将逾期的,应当及时进行预警提醒;未达序时进度的,应当致函督办或开展约谈;久拖不改、造成严重后果且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建立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评估机制。适时对已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估,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检验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问责。

做好重点领域问题自查自纠

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查处违法侵占基本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行为。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审批,严禁突破规划限制为违规项目“开绿灯”。

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办法,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关,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对重点用能工业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实施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强化能耗管控。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巡护机制,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地内违法违规矿产、水电、旅游等方面问题排查,依法清退违规建设项目,整顿、规范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活动。

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治理,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谋划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严守保护红线,持续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

建立“省—市—县—街道(乡镇)”四级生态环境问题接诉即办工作体系,对群众投诉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立接立转、立接立办。

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全时段接收响应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24小时接收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投诉举报案件精准派单至相应处(科)室或街道(乡镇),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台账管理。此外,还可依托官方微信、微博、在线留言板等多渠道接收和响应群众诉求。

建立“清单式、动态化”投诉举报案件调度管理机制。接诉即办工作专班派专人每日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梳理,按照“建账、对账、查账、销账”的思路,实施动态管理,并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案件进行预警提醒,催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严格落实案件回访机制。对所有举报案件实行100%回访,对群众不满意、问题未解决的案件实行升级办理,切实把群众的诉求解决到位,杜绝敷衍应对。

建立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考核评价机制。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在回访中,由群众进行评价打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加强接诉即办工作调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重复举报、群众反映强烈、疑难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紧盯案件办理进度,督促滞后案件及时办理,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诉求及时合理解决。

作者单位:谢义琴、刁剑、张璐,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宋旭琴、肖汉、洛绒巴登,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原标题:健全问题发现机制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编辑:程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