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报告作假,企业存在认识误区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09 13:53:44 浏览()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近日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这是自治区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部分内容篡改后,虚报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涉事企业通过篡改报告编号、样品标识号、送检日期、验讫日期和报告日期以及删除防伪二维码等方式虚报碳排放报告,使碳排放报告失去了真实性和准确性,阻碍了碳排放核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碳排放等相关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反映出当前一些企业对碳排放相关形势依然认识不够,对相关政策制度理解不深。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向世界宣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时间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党中央态度鲜明、决心坚定,提出把减污降碳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应当彻底转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对于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改进生产方式,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我国碳交易市场工作自2016年起就在持续推进并进行试点,但是直到目前,一些企业仍没有充分理解碳市场、碳交易的意义,对于碳减排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不甚了解,参与碳交易的意愿不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按时、准确编制和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已成为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企业应当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压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碳排放报告,发挥好第三方核查制度对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保障作用。只有保证碳排放数据的准确、真实、有效,才能为碳排放配额分配提供重要依据,为启动碳交易、保障碳市场有效运行打下基础。只有做好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报告,才能形成控制温室气体清单和碳排放达峰路径的有效方案,推进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

  短期来看,限制碳排放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从长期来看,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将给企业带来更大发展空间。企业只有摸清家底,准确掌握碳排放情况,参与碳排放报告核查,才能准确识别潜在的减排环节,采取可行的减排措施,明确减排重点领域和减排目标,准确找到开发碳资产的潜在机会。通过技术改进、使用清洁能源、循环利用等方式降低能耗,企业不仅可以出售多余碳配额获得收益,还能在碳排放配额的质押、回购、托管等新兴碳金融工具的配合下积累碳资产,实现企业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内蒙古此次公示的案例也提醒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管理必将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容不得马虎,更不许造假。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需要每家企业都发挥自己的作用,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企业唯有顺势而为,努力实现全面绿色转型,才能在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浪潮中化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