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8-11 13:00:03 浏览()次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百科全书”式的法律。其中涉及自然资源、生态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许多重要民事法律条款,为新时代助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公民平等享有的生态权益,保障生态公正,促进公民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民法典》提出了民事立法应遵循绿色原则,明确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条立法原则开宗明义,为公民在生产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应该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法理规范和价值引导,也为司法部门界定和处理各类民事案例中涉及到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在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培育和贯彻落实,为在全社会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奠定了法治基础。

  《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侵权责任中的“生态破坏责任”,为促进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别于以往的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以往的环境污染责任,救济的是因污染而受损害的个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是违法行为人虽未导致私人人身、财产直接受损,但导致生态环境公益受损的破坏行为,更有效地回应了当下的生态环境问题。从单纯的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施以司法救助和补偿,到不断加大环境污染破坏者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弥补了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和司法中的诸多漏洞和不足,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环境违法企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民事行为主体任意排放废弃物污染水源、空气、土壤等公共自然资源,违法圈占自然资源,奢靡消费浪费自然资源等肆意破坏环境行为,提高民事主体环境违法成本,震慑环境违法分子,使生态治理走上法治化轨道,从而提高生态治理效能。

  《民法典》将公民“健康权”纳入民事权利范畴,彰显了维护公民生态权益的重要性。健康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重要内容。生态权益是公民健康权的基础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保障人民平等享有生态权益,维护生态公正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因民事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空气、土壤等公共自然资源质量恶化给他人身体或心理健康带来损害或生存发展受到影响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公民健康权利受到的侵犯在民事法律中予以明确,既是顺应民众生态权益诉求的必然需要,也是彰显民法修订完善中与时俱进的充分体现。

  《民法典》关于“物权”法则给予自然资源权属以全面界定,为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产权交易改革、创新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和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的一个重要根源就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问题,由于自然资源产权不明晰,生态环境责权利分配不平衡,导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处于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耕地保护条款,为保障我国基本农田用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广大农民生存权益,发展农业生产,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中明确了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属于国有自然资源。这一国家所有权关系的明晰具有重要意义,为环境执法部门保护自然资源,遏制和防止私人对公共资源掠夺性、破坏性滥采乱挖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提供了法律武器。

  《民法典》彰显了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障人民生态权益、维护生态公正方面的立法宗旨。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

  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也水涨船高,老百姓由过去“盼温饱”变为现在的“盼环保”,由过去“求生存”变为现在的“求生态”。生态环境在人们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攀升,环境和健康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民法典》作为维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理念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民之所求,法之所应。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生态权益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领域各类环境违法和民事侵权案例呈高发态势。由于生态矛盾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对涉及环境侵权的民事行为及其处置予以界定,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民法实践,呼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

  生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必然要求。新修订的《民法典》新增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必将有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有助于党和国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重点突破中实现整体推进,为美丽中国生态梦的实现保驾护航。

  作者系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