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裁量情节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6-22 12:49:58 浏览()次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以帮扶企业整改环境问题为根本,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即提出警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行政指导。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作为减免的裁量情节。”这是山东省日照市生态环境局对现场执法提出的新要求。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出台《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十条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

  《意见》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当事人存在未批先建但处于初期建设阶段、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但达标排放;未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或注销手续但处于正常安全监管下的等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当事人存在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或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亦可不予行政处罚。

  《意见》还明确了九大类首次发现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以及五大类可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其中规定,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免除处罚情形的,可免除处罚;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需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免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