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多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终落实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30 12:43:35 浏览()次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环境损害诉前磋商公益诉讼案,不仅落实了1656.72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而且通过跟进监督,最终完成生态环境修复,顺利通过了第三方评估验收。

  掩耳盗铃,非法倾倒

  2015年12月,胡某在明知袁某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商议以每吨240元的价格,由袁某处置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含镍等重金属的污泥。随后,胡某将约1252.62吨污泥运至张家港,由袁某转运至张家港市南丰大桥东侧约200米处,直接倾倒、掩埋。

  2016年3月,胡某再次将含镍等重金属的污泥约1000吨运至张家港,交由袁某处置。袁某将其转运至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沙张家港与常熟两市界牌南侧150米附近的空地上,直接倾倒、掩埋。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先后两次对上述倾倒物污泥危险属性进行鉴定分析,认定为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并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对上述两处倾倒点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根据过磅记录,倾倒的固体废物及毗邻土壤共计3152.35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经核算为1656.72万元。

  2016年6月,胡某、袁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批捕,12月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苏州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统一由常熟市法院管辖)。

  2017年8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多次磋商,签订协议

  2017年4月,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启动。在磋商过程中,涉案企业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自己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已经按照法院判决缴纳罚金,公司的高管也受到了刑事处罚,缴纳了罚金,对缴纳罚金后是否还需承担修复费用存在疑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与某机械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交流,向其耐心解释缴纳罚金是承担刑事责任,修复费用是对环境修复,是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两者不能划等号。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司负责人进一步商定切实可行的赔付、修复方案。

  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最终同意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但是认为修复费用过高,企业目前经营压力较大,希望能“讨价还价”。并以“谁损害,谁修复”为理由,提出要由自己公司承担修复工作。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和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检察机关从法理角度说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由企业自行修复存在监管难题、难以达到满意的修复效果,生态环境局则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解释修复费用的构成及其合理性。

  与污染主体相对的,还需要审慎确定修复主体。为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南丰镇政府多次开会研究,本着提高修复效率、方便修复工作的理念,按照属地原则,确定由污染结果发生地南丰镇政府负责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修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检察机关实时进行监督。

  2018年2月,污染主体某机械有限公司与修复主体南丰镇政府最终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公司当日就将1656.72万元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

  合力推动,完成修复

  由于此前没有过修复类似环境损害的经验,修复进展较为缓慢。对此,检察机关强化了跟进监督。

  2018年3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丰镇政府和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经过积极沟通,南丰镇政府制定了修复方案和工作推进表等,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指定专人加强了督办指导。

  确定修复方案后,南丰镇政府先后三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和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全程参与,多次修改完善修复方案。

  针对修复采用的技术,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南丰镇政府邀请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多名专家进行论证,确定具体修复措施,如对污染土壤采用异位固化稳定化修复技术,向土壤中添加黏结剂固定土壤中的污染物,防范二次污染和环境风险。

  修复完成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南丰镇政府协商确定由第三方开展评估,并委托专业的环境修复研究公司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2019年10月,第三方评估顺利通过验收。考虑到修复后生态环境的保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业公司继续开展定期检测、评估。针对这部分增加的费用,污染主体某机械有限公司认为签订生态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后,相关责任就履行完毕、一次性了结,不愿意承担。张家港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再次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最终顺利说服其承担后续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