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的跨区域性质日益明显,探索构建“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跨区域环境保护与治理长效机制是破题的关键。
更新治理理念,实践协作性治理
要实现跨区域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特别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间有效协作的可持续,首先要更新治理理念,树立科学发展、协调合作、公益至上的治理理念,强化区域定位整体性理念,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协作、统筹合作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培育绿色政绩观,倡导更多元、更凸显公共价值的官员政绩和地方政府绩效衡量标准。倡导良性合作观,以实现治理成效、生态改善为最终目的,促进各地方政府秉持以人民为本的原则,共享数据、信息和知识,实现合作共赢。
优化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一是引入市场机制。遵循“污染者、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建立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和消费政策,形成跨区域环境污染协作治理的内生发展机制。加快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市场开放程度,打破行业垄断,鼓励良性竞争,促进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事业持续发展。
二是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完善联系和交流机制,实行双边或多边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增进交流互动,推进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民主协商和科学决策。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共享和监控重点企业信息。
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增强行政透明度,实行行政公开。同时,健全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协作范围,强化公众知情权与话语权。通过公益诉讼、协商会议、授权NGO等多种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四是统筹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布局,实现共建、共营、共享以及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主要包括统一规划同类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统筹区域发展战略等。
五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与环保问责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破除单纯以GDP为标准的绩效评估理念和方式,建立跨区域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同时,建立科学的环保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实现环保问责常态化、程序化、制度化,层层落实环保责任。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落实环境执法
健全法律保障体系,推进法治环境建设。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跨区域环境污染协作治理制度体系,厘清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跨区域环境污染协作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及职能权限,理顺多元协作治理主体与政府间的关系。
严格落实环境执法,推进环境治理的法制化建设。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建立跨区域环境污染治理的联合执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对未能履行治污职责或治理不作为问题,建立必要的法律约束程序。
作者单位:浙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