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 动,加强专用标识及信息管理,建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体系,近日,国家林草局在官网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及其专用标识范围(第一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取得、制作、使用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应当遵守该办法。
(国家林草局官网截图)
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上加载专用标识,以便于执法查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之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在上世 纪 90 年代开始要求对特定物种或特定产品实施标识管理。我国于 2003 年 5 月 1 日开始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很快得到业界的认可和支持,试点范围迅速扩大,现标识试点范围已涵盖中成药、乐器、标本等数百种野生动物制品,用户超过3200 多家。
此次征求意见的《标识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中依法取得、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等行为,以及专用标识信息管理和技术要求等作出规定。
本次提出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范围,主要包括:人工繁育用作宠物的12 种鹦鹉和 7 种爬行类活体;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皮张生产的制品和其它野生动物制品等。
《标识管理办法》的发布,将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法律效力,规范取得、使用专用标识的程序,实现对标识及标识对象等信息的有效管理,保证对标识对象来源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