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后追究刑责好在哪儿?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6-16 12:32:16 浏览()次

 当畜禽养殖废水遇到废菜叶渗滤液会产生什么化学反应?

  今年5月,云南省昆明安宁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有13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其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10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还有一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与以往一些刑事案件耗费时间长、受损的生态环境也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不同,这起案件从起诉到宣判仅用时3个月,不仅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记者了解到,这得益于昆明尝试在环境损害刑事诉讼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乡镇地下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导致9000人饮水困难

  时间回到2019年3月,昆明市某县内一乡镇的村民突然发现山洞出来的水发臭、发黑,赶紧举报到生态环境部门。

  群众利益无小事,环境执法人员迅速现场调查,一起地下水水源被污染事件就此浮出水面。据介绍,这起事件造成这处乡镇饮用水水源失去饮水功能,9000人饮水困难,并导致下游河流部分河段受到严重污染。

  经查,最终确定污染是由位于邻县的两个污染源共同造成,其中一个是某生猪养殖公司倾倒的养殖废水,另一个是废菜叶倾倒渗出的渗滤液。

  参与本案的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宗逊告诉记者,废菜叶是蔬菜冷库剔除不要的菜叶、菜秆后形成的固体废物,其平均含水率达90%以上,腐烂后形成的渗滤液呈黑色,有浓重的恶臭味。废菜叶渗滤液呈酸性,渗滤液里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氨氮、挥发酚、重金属等污染物。

  李宗逊说,如果废菜叶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倾倒外环境,会严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导致地表水缺氧、水质恶化、富营养化,直接威胁人类的饮用水水源、工农业和景观用水安全,毒害受纳水体中生存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严重危害环境和损害人体健康。

  由于此案属跨区域污染事件,事件发生后,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由环境污染损害发生地当地镇人民政府牵头,两县生态环境部门及公安机关参与,联合开展了跨县区、多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分局和安宁市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工作。

  后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与评估,锁定了造成此次事件的两个污染源,鉴定此次事件应急期间生态环境损害64. 46万元,包括应急处置费、财产损失费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涉嫌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起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规定,本案已严重污染环境,须按刑事案件办理。

  据介绍,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工作,2019 年8月~ 9月,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14名犯罪嫌疑人。2020年2月11日,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沈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在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决定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也是昆明首例在环境损害刑事诉讼中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

  李宗逊说,这里有一个背景,2019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出台。其中规定“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密切合作,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支持赔偿磋商,依据《实施方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昆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在鉴定意见基础上,将14位犯罪嫌疑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项分两批次,每批次各7人,进行磋商。

  在磋商会上,办案人员通报了这起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并对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实施方案》进行讲解。最终,14位犯罪嫌疑人家属、代理人分别发言,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消除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自愿先行赔付有关费用。

  经协商,双方最终成功达成磋商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 74 万元,其中涉及某生猪养殖公司两名主要负责人承担14 万元,其余12 位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5万元。在赔偿协议签订后3日内,赔偿义务人就陆续将赔偿金额赔付到位。本案未进行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