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成立生态保护委员会强化草原生态综合执法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15-09-25 11:41:40 浏览()次

 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生”部门,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家草原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它以完善机构体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制度为保障,依法规范生态资源管理,强化草原生态综合执法。

  2014年底,锡林郭勒盟委、行署决定成立锡林郭勒盟生态保护委员会,划转、整合部分环保、农牧业部门职能,定位为对生态保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划定生态红线,建立生态资源影响评价专家库

  据了解,今年3月生态保护委员会正式成立以来,全面健全了盟、旗县市(区)、苏木镇(场)、嘎查(村)四级管护体系,即盟生态保护委员会下设草原生态综合执法队伍,各旗县市(区)生态保护局下设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苏木镇(场)成立了生态执法队,嘎查(村)聘用生态防护员。截至目前,全盟草原生态执法队员达到584人,管护人员达到2109人。

  今年5月开始,生态保护委员会在全盟范围内展开生态资源普查,摸清生态资源家底。依托自治区草勘院,在试点地区生态红线划定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全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已完成全盟生态资源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扣除既有面积,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识别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和禁止开发区等,预计全盟85%的国土面积将被划入生态红线。

  为确保征占用生态资源的科学性,锡林郭勒盟聘请生态、环保、国土等9个部门的17位专家,建立了全盟生态资源影响评价专家库,并制定了《锡林郭勒盟征占用生态资源审查暂行办法》和《锡林郭勒盟生态资源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凡征占用草原等生态资源的建设项目都要遵守“5个必须”:必须符合生态保护总体规划,必须与生态红线相衔接,必须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一致,必须符合相关产业用地规定,用地规模必须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协调。

  以制度推动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发挥高压态势

  据介绍,锡林郭勒盟在建立审查、评估论证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开展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试点,在东乌旗、东苏旗、蓝旗开展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试点等工作,编制生态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符合全盟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定量定性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体系。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资源的保护利用,锡林郭勒盟制定出台了矿产勘查作业管理办法、农区小畜全年禁牧管理办法,修订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生态保护制度。同时,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开展完善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锡林郭勒盟正逐步实现生态保护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不仅要以制度推进环保建设,也要发挥综合执法的高压态势。今年,锡林郭勒盟首次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列入“平安锡盟”创建10项专项治理活动,重点开展打击非法开垦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监管、矿山环境治理等专项治理行动,实行常态化联合执法,建立了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对重大生态违法案件实行专项督办和挂牌督办,并进行追责问责。

  今年以来,全盟组织各类检查组369个,检查各类企业5650余家(次),发现隐患160余处,下达执法文书200余份,停产整顿企业11家,关闭小煤矿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