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
随着社会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环境风险问题也日益得到关注。今年以来,新环保法的实施及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改革,也需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走向规范化。
能源企业环境风险加大
环保核查由原来的环保部门转移至企业和中介机构,企业及中介机构责任加重
能源行业的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外部环境风险”和“内部环境风险”,其中“外部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内部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因其对环境的不利行为而带来的利益风险。
由于能源行业辐射面广泛,涉及上游至下游的各个阶段,潜藏的外部环境风险极大。我国官方发布的重污染行业范围认定中,能源行业所占比重超过20%。
2015年上半年发布的23份“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监测排行榜”中,能源企业数量过半,多家能源企业连续数周上榜且风险评估“名列前茅”。由此可见,每种类型的能源企业都可能具有潜在的外部环境风险,一旦不可控,所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与此同时,外部环境风险也容易影响内部,导致内部环境风险在加剧。比如,法律、政策越严格,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越重,企业的内部环境风险就越大。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做出反应,将自身所造成的外部环境风险降低,或尽量降低法律、政策规制对其影响。
对于重污染行业企业而言,尤其是能源上市公司,控制内外部风险同样重要。第一,应完善能源领域内环境研究的不足;第二,避免传统制度或判断中对“能源”特性认识的不足;第三,增加对案例(包括环境案件及公司上市案例)的趋势、问题研究,并准确把握。
实际上,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对能源行业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控制在进一步加强。今年第一季度,国内两家能源企业因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行为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额度分别为78万元和208万元。
此外,我国证监会也开始加强对能源企业的监管。证监会曾表示,环保合法合规性一直是证监会发行审核的要点之一,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与环保相关的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等。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关于环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实际上,证监会对环保核查的要求并没有发生变化,而是将其转移至IPO环境信息披露阶段,环保核查责任由环保部门转移至企业和中介机构,企业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加重。
能否以环境信息披露促进风险控制?
可在一定程度促使企业提高应对环境风险能力,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有很多问题
今年以来,环境与证券监管制度的新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是应有对环境风险预防手段的意识。能源上市公司具有环境损害涉众面广、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主体多等特点,因此,作为沟通企业与公众的有效方式,环境信息披露成为能源上市公司环境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
环境信息披露能激发公司改善环境行为,促使环保技术、措施与方法成为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企业形象和核心价值,进而提高企业应对环境风险。
同时,环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对公司上市评估及投资者的选择也有积极意义。自2015年1月起,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证券时报》每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风险排行榜”,通过相关信息披露为投资者识别上市公司的环境风险。IPO阶段的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是企业上市前,对其进行自律检查及公众监督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至今已发展近10年。直到2008年2月25日,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我国正式开启了“绿色证券”的道路,这也象征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入了全新阶段。
然而,我国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面仍存在问题。比如,政策法规尚不详细、未成系统,严格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没有建立。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主要由一些分散的法规组合而成,并没有法律,无法满足社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需求。
同时,我国对IPO阶段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也较为分散。比如,在披露项目分类中环境保护部的指南列明了八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列明七项,而环境保护部核查通知核查项目则为五项。此外,对突发事件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也有一定差异。
怎样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由“财务信息”披露向“综合信息”披露转变,要梳理披露要素,制定分类核查细则
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法制转型时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逐渐由“环境会计信息”向“环境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综合体”转变,即由“财务信息”披露向“综合信息”披露转变。
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一方面,能源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需要制度的完善和专业化的加强;另一方面,应对现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选择性继承,对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有关因素进行梳理和吸收。
作为影响能源企业环境风险的外在因素,环保法律法规的影响力也更加明显。因此,可以考虑从法律角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预期风险中抓住风控要素。
第一,可以考虑从新环保法中与企业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环境管理的条文中,梳理披露要素;第二,从其他相关制度,如企业环境责任、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社会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梳理。
另外,对于目前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核查范围、规范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改良和继承。
对于能源类重污染行业,环保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之一。随着环保部门停止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一些问题也逐渐出现。比如,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几乎完全交给市场,中介机构责任加重;不少中介机构在能源、环保方面的专业性较差,导致不能对能源企业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无遗漏的核查。
这些问题造成中介机构环保核查难度急剧攀升,在尽职调查的同时,发表意见的尺度更加小心谨慎,以免后期承担不必要的风险。由此可见,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要素明晰、具有行业特点的分类核查细则也十分必要。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