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环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1-26 13:17:27 浏览()次

“自202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对新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新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拉玛依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库尔勒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除库尔勒市)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哈密市伊州区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哈密市(除伊州区)、吐鲁番市、昌吉回族自治州范围内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全区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环境资源刑事、非涉民生类民事、行政案件;管辖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环境资源案件的第二审案件;管辖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此次集中管辖改革,确立了对26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3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分为涉民生、非涉民生两大部分,其中涉民生环境资源案件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用地纠纷,养殖权、捕捞权纠纷,取水权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5类案件;非涉民生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包括生态环境类案件、自然资源(能源)案件等18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