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列入黑名单!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1-01-25 13:03:57 浏览()次

  为推进山东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评价工作机制、黑名单制度、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公开及评价结果应用、附则六大章节,共二十三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此次修订印发的《评价办法》有五大创新,即细化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建立黑名单制度,标明“黑名单”企业个人信息;蓝标企业实行失信预警管理,为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明确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建立差异化监管模式;明确企业颜色标识有效期,设定违法信息公示期限。

  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承诺书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据了解,《评价办法》的修订印发,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迫切需求,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明确要求,是落实差异化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2018年5月,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随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推进,办法中评价工作机制内容不够全面、差异化监管措施不够精细、“黑名单”制度未全面建立等问题逐渐显现,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0年3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其中《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同年9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求修订《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评价办法》明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个等级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

  《评价办法》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四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绿、蓝、黄、黑四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企业为诚信守法企业,蓝色标识企业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企业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企业为严重失信企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产生记分事项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记分,并及时将记分信息告知企业。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

  环境失信企业(蓝色、黄色、黑色标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已完成整改核销,且颜色标识有效期届满的,视为完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蓝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企业颜色标识即时改变。黄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销其全部记分起保留6个月。

  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且累计记分在24分以上的;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命令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为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黑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同时,还应标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生成“黑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

  联合惩戒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

  《评价办法》规定,对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在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中提供便捷服务,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可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给予差异化激励政策;优先推荐其参加评先评优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蓝色标识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此类企业为环境失信预警类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推送失信提醒信息。

  对黄色标识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当慎重考虑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对黑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限制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特殊监管对象等另有规定,以及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企业环境信用公示期限原则上为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年,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且完成整改核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以及作出记分决定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有关信息,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机构。相关部门机构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其范围为黄色和黑色标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