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开始,在广东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则会被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注重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健全全链条管理责任,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还加大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广东的生活垃圾处理特别是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同时也遇到了新困难新问题。”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主任委员苏一凡说。
截至2020年12月,广东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72座,每天总处理能力为14.9万吨,设施数量和总处理能力多年居全国首位。目前,全省城乡垃圾收运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基本形成县域统筹的“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村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自然村覆盖率达到99.86%。
“在近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发现我省垃圾分类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苏一凡举例说,如垃圾分类工作部署与修订前的《条例》中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居民垃圾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分类处理体系有待完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不高;生活垃圾分类城乡统筹、源头减量、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系统不完善等等。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条例》突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设置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设施建设与保障等专章,细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关键环节的分类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在进一步强化规划、建设用地、经费保障的基础上,细化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和转运站建设要求,确立全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中反映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相应作出细化规定:对分类投放,既要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也要求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对分类收集、运输,既要按时分类收集,也要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对分类处理,按照确定的分类标准,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处理,强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环境保护监督。
根据调研和立法论证情况,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引导源头减量的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此外,还提出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根据农村生活垃圾特点,规定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
“新增‘源头减量’专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从源头避免‘垃圾围城’现象。”余建红说,新修订的《条例》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
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针对快递包装、外卖餐具等垃圾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此外,为减少一次性牙刷、拖鞋、筷子等垃圾的产生,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结合“光盘行动”的社会风尚,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倡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结合“限塑令”的实施,就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作出了规范。
“广东将因地制宜分3个层次推进垃圾分类。”针对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刘玮表示,广州、深圳率先实施垃圾分类,对标世界一流湾区先进水平;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对标国内先进水平;粤东西北地区城市对标国内平均水平。实现到2025年,各地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让广大居民普遍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