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精神,近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方向正确、程序合规、动机纯正、主动担当等情形下,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的,可容错免责。
通知规定了七种可纳入容错免责范围的情形:方向正确。积极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为推动改革发展,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程序合规。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和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不是个人独断专行的,但因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动机纯正。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高度负责,在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与保障和改善环境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私,敢于决策、大胆履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主动担当。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勇于突破,但因着眼提高效率,创新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进行容错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表现良好。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化解矛盾焦点和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总体效果好,但因受现实条件限制约束导致失误或损失的。
主观努力。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工作尽心尽力、积极主动、善始善终,但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态度积极。一旦出现问题或造成损失,能够主动应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而不是消极、被动应对的。
同时,通知也规定了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处理)的情形:因处置不力,引发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事件,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引发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的;不担当、不作为、不尽责,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知故犯或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未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进行盲目决策,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借改革创新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容错免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