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养殖企业负责人带着锦旗前往法院致谢。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一起因施工爆破冲击波、噪声引发的责任纠纷案再次落槌判决: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四公司)应再赔偿2226083元。至此,这起典型的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案,历时6年之久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
爆破作业后,娃娃鱼 出现停食、死亡现象
原告是西峡县一家从事大鲵(俗称娃娃鱼)养殖20余年的企业,养殖种鲵748尾、稚鲵3000余尾。
2013年4月,中铁四局四公司在西峡县西坪镇唐家湾进行了为期两个多月的高速桥梁桩基挖掘爆破作业(爆破点距养殖企业仅约百米,最近为50米)。
自爆破作业后,大鲵开始出现停食现象,后陆续死亡。截至2013年8月,死亡种鲵21尾,死亡大幼鲵8尾,死亡小幼鲵62尾、成鲵19尾,并造成748尾成鲵或幼鲵、3000尾稚鲵从4月份起陆续停食或减食。
养殖企业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和噪声有直接关系,因多次赴中铁四局四公司协商无果,遂告上法庭。
判决
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85473元
2013年12月,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由于前期双方已申请河南省水产科学研究院进行了事故调查,法院遂以调查报告为依据,确定爆破和大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养殖企业经济损失为1385473元。
但在审理过程中,养殖企业又以种鲵不繁殖或少繁殖造成损失,增加诉讼请求300万元。
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未能提供有权威的或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估,故不予支持。
该案又上诉二审法院,二审依旧维持了原判。之后中铁四局四公司履行赔偿款(1385473元)完毕。
二诉
赔偿执行后,娃娃鱼陆续死亡并停止繁殖
2017年12月,养殖企业再次将中铁四局四公司告上法庭。原来爆破作业停止后,大鲵又陆续死亡(截至2016年12月共计死亡238尾)。同时,本应产卵繁殖的种鲵均未正常产卵繁殖。为此,养殖企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再赔偿608万元。
但中铁四局四公司认为,其侵权行为终止时间为2013年6月,施工结束后侵权行为亦终止,不存在后续侵权情况,且养殖企业的损失是自行统计,不能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
判决
与前期爆破存在因果关系,赔偿2226083元
法院决定对现存种鲵性腺发育受损是否与当年爆破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2019年7月,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认为剩余200余尾种鲵的性腺发育受损和当年施工损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数额为2226083元。
经双方辩论和质证,最终法院认定,大鲵生性喜静怕声,当成鲵受到干扰、噪声等刺激惊吓时,极易发生吐食现象,从而导致食欲不振、生长发育受到抑制、延缓大鲵性腺成熟等。故被告主张自停止施工损害即停止、即应计算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应赔偿2226083元损失款。中铁四局四公司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由于污染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作为普通公众的受害方难以证实排污者的过错。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要求,加害方大多是获利企业,理应为获得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方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中铁四局四公司修建高速公路,也是为了区域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正当性。但高速公路施工期噪声可导致鱼类一些个体行为紊乱,妨碍正常索饵、繁殖也是事实存在的,且两者之间有着高度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污染侵权过后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