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发布《致全省畜禽养殖场(户)的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针对养殖污染治理、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提出八项具体操作指引,为全省畜牧业绿色发展指明清晰路径。
《倡议书》倡导全省畜禽养殖场(户),选址前要征求所在地居民及村委会意见,主动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确认选址是否合理,避免因违规被关停或拆除;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开展畜禽养殖活动;喀斯特地貌区应严格选址程序,防止粪污渗漏、地下溶洞塌陷或岩溶区土地沉陷带来环境污染隐患。
建设养殖场,首先应取得设施农业用地批复;大型养殖场(设计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2500头以上)或涉环境敏感区的养殖项目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环评批复,其他规模场应进行登记备案;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自2025年9月1日起,全国实行畜禽规模养殖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请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倡议书》还提出,要根据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贮存设施,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并保持正常运行。采取委托方式处理的,自身也要建设符合标准的收集暂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应实现生活区、生产区与粪污处理区相隔离,以便监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禁止露天堆肥;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买卖或弃置,采取委托方式对畜禽粪肥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或消纳协议,明确污染防治责任。
《倡议书》指出,要及时收集、运送和处理畜禽粪污,避免长时间堆积产生臭气,严禁露天堆放畜禽粪便;从饲料、圈舍环境、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减臭,确保处理后的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粪肥还田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消纳地面积不小于按照《畜禽粪便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测算的配套面积,自然生长的乔灌林不能作为消纳地;不得在雨前,坡度大于45°及旱作农田、林地土壤过湿等条件下还田;严禁利用溶洞、天坑、渗井、裂隙等地质结构,以“还田”之名行非法偷排之实;鼓励建设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鼓励采取喷施、浇施、滴灌等方式施用液体粪肥。
《倡议书》倡导规模养殖场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第三方机构及规模以下养殖户,也应建立相应台账,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全程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