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坚持以水定城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水定绿等5方面提出16条具体举措,并逐项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全方位推进“四水四定”原则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立足内蒙古区情水情实际,提出强化刚性约束,严格区域可用水量管控、强化河湖生态水量管理、加强地下水“双控”管理、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增强水资源调配能力,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坚持以水定城定人,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优化城镇布局和人口规模;坚持以水定地,合理确定农业灌溉规模、加强农业高效节水、压减灌溉超用水量,促进水土资源相协调;坚持以水定产,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强化服务业用水管控,推动产业适水发展;坚持以水定绿,推进国土绿化量水而行、加强城市绿化用水管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根据《实施意见》,到2025年底,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水资源管控目标责任体系全面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加强,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96.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到2030年,基本实现人口、经济与水资源均衡发展,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全区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管控指标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8以上。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不折不扣完成相关任务目标;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定水”责任,加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级有关部门要分工落实“四水四定”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推进“四水四定”有效落实;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全民节水护水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同时,把“四水四定”落实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落实“四水四定”不力的地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