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4-03-04 12:59:26 浏览()次
 

3月1日,《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该《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是我省首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该项立法空白。

《条例》共二十八条,在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按照立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健全保护机制、完善保护举措、强化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职责、栖息地保护单位责任、配备救护车辆、制定人冲突应急预案、野外放生活动、禁止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等内容。

《条例》健全了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国有林业企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增加了约谈制度的规定。

《条例》完善了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举措。规定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适宜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环境;明确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机构应当加强疫病防控,履行饲养、管护、救治职责;提出收容救护机构应当配备防护装备、救护车辆等工具设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厘清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平台、餐饮场所等应当履行劝阻和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职责;增加了对野生动物惊扰的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强化了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陆生野生动物与人冲突应急预案;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或者其他咨询渠道,加强对放生活动的规范、引导。增加了对境外物种管理的规定,并对国家生态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外来物种和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加强指导,严格管理及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