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赵柯介绍,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孕育了生命,连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这跟我们陆地面积相比,差不多三分之一,这个量是比较大的。
赵柯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涉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海洋强国的建设。建设海洋,发展海洋,要走出去,从浅蓝走向深蓝。
赵柯介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过程中,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修法的任务。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
第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的沙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赵柯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比如说政府责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负责。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再比如说要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为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我们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
赵柯介绍,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这样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
注重综合治理,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的建设。
严格排污许可,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
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
赵柯表示,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第一,组织宣传,我们已经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的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的省份,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
第二,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说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导则等,跟海洋环境保护法要配套,保证实施。
第三,要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