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监测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目前标准总数已达近700项,为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其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明确水环境保护目标、开展固定源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中最关键的两类标准,也是下一步标准体系发展完善的重点。”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在生态环境标准发展五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研讨会分论坛上表示。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适用性情况是衡量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标志之一,体现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污染控制和保护修复的投入力度,以及对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水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5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65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涉及管控项目158项,管控项目数量和排放限值水平与国际中等至先进水平相当。
王海燕认为,尽管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还存在一些提升空间。在水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应结合我国环境水体污染的特点变化和水环境基准研究等成果,进一步增强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控制项目设置、限值优化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应鼓励针对特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订相应的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发挥质量标准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新要求。
王海燕表示,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一是补短板,加强农业面源的排放控制,由国家制订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强弱项,在排放标准中加强环境风险风控要求,采用单一指标和综合毒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水生态安全。三是促提升,持续优化完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以减污降碳协同、保护与发展同步为指导,在保障污染物减排和风险防控水平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间排。四是谋创新,加强推进流域排放标准的制订。基于三水统筹的理念和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从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整体需求出发,在流域排放标准中提出分区分类的管控要求,促进流域内相关行政区域管理要求的系统协同。
编辑:程维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