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暨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碳市场、碳交易系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双碳”战略的重要举措。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在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方面有所强调: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 明晰相关主体权责
在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方面,《意见》提出,审理新业态新模式生产服务消费案件,要强化对新类型环境权益交易模式、资源要素市场创新的规则指引;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民事侵权案件、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刑事案件,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处理好固碳和增汇的关系,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案件,要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有效遏制资本市场“洗绿”“漂绿”不法行为。
在依法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方面,《意见》提出,审理产能置换合同案件,要充分发挥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按照产业政策和碳排放强度、碳排放总量双控要求,创新惠企纾困举措,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审理涉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要适应用能权,钢铁、水泥产能等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对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经济发展中促进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审理绿色金融案件,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碳减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降低减碳成本。
在依法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方面,按照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要求,《意见》提出,审理煤炭、油气资源开发等传统能源利用案件,以及电源结构调整案件,要尊重契约精神推动完善煤炭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长协机制,推动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依法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推动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审理可再生能源案件,要妥善处理好沙漠、戈壁、荒漠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等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关系,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增强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能力,推动能源高效、清洁利用。
在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审理碳排放权交易案件,要依法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推动提高市场流动性、形成合理碳价,增强企业碳减排动力。审理碳排放配额等担保案件,要稳固碳市场业务创新的制度基础,助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稳定市场预期。
碳排放数据是开展交易的基础,数据质量是碳市场的生命线。《意见》提出,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部分企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助力提振市场信心,为全国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多起典型案例涉及碳市场交易纠纷
据统计,自我国签订《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其中,涉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案件1.5万件,占比1.4%;涉产业结构调整案件13万件,占比11.9%;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90万件,占比最大,为80.4%;涉碳市场交易案件600余件,占比0.06%;其他涉碳案件6.9万件,占比6.2%。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发布了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侵权、水泥产能指标转让合同、破产案件中将危废物处置费用认定为破产费用、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及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技术服务合同、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碳排放配额强制执行、破坏环境监测计算机信息系统、滥伐盗伐林木碳汇赔偿等。
自2021年7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来,我国碳市场已经成为全球覆盖碳排放最大的市场。同时,随着碳市场这一新生事物不断发展,相关的争议纠纷也进入诉讼渠道。
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北京某清洁能源咨询公司诉某光电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深圳某容器公司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行为案、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均为碳市场交易纠纷案件。
其中,案例五“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诉广州某交易中心等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如何认定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是该案的焦点。
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余吨,转让价款378万余元。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广州某交易中心将23万余吨碳排放配额划转给东莞某电力公司,但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依约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在该破产案中就东莞某电力公司尚未支付的案涉转让款申报了债令广州某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218万余元。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某交易中心既没有义务保证东莞某电力公司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该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同于自生自发性的传统市场,碳市场、碳交易系统在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市场机制,而且是一套非常精细、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王明远在点评该案时指出,在该案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交易平台既没有义务保证买受方的交易账户必须持有满足案涉交易的相应资金,也没有义务保证出卖方一定可以获得案涉交易款项。碳交易平台在该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但应当依照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建立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违反该监管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有关碳市场、碳排放交易管理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尚待出台。但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章等。特别是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继施行,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参照前述行政规章,结合交易合同以及交易平台公示的交易规则等妥善处理纠纷,以便更好地分配、警示和化解交易风险,维护碳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王明远表示。
案例八“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是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已有多个法院的多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该案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高圣平在点评该案时表示,碳排放配额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依法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作为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成功探索了碳排放配额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拓展了民事强制执行的新思路。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成功执行还为“排污权”等“绿色权利”的执行提供了生动模版与宝贵经验。
据介绍,随着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扩容和多元化,还会带来涉碳纠纷案件类型、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加大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碳汇等涉物权、合同、侵权案件,以及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核证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进行登记、交易的其他碳产品案件,环境保护税案件等涉碳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推动碳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运行。
编辑:徐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