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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推动森林警长制落地落实落细,形成绿水青山保护合力,为林长制贯彻落实和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力量。
此前,云南省公安厅和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按照“策应林长、属地管辖、分级设立、逐级负责”原则,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派出所四级森林警长制。《工作规范》在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森林警长的工作责任和任务。
《工作规范》指出,在组织依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方面,由各级环食药侦部门牵头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占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及非法猎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
在开展森林火灾案件防范和打击方面,由环食药侦部门牵头加强与林草、应急等部门协作,协同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相关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警长统筹相关部门资源力量,迅速组织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案件侦破等工作。
《工作规范》要求,要推进平安林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平安林区建设等工作,纳入禁毒人民战争、社会治安网格化管理来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动落实,提升公安机关防范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和排查发现风险隐患能力。
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森林警长制宣传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让尊重自然、爱护森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观成为社会共识。
《工作规范》同时指出,通过建立和落实工作制度,确保森林警长制走深走实。建立巡林制度,省级森林警长每年巡林不少于1次,州(市)级森林警长每年巡林不少于2次,县(市、区)级森林警长每年巡林不少于4次,派出所森林警长适时组织民警对责任林区开展巡逻巡查。森林警长巡林后应当向同级林长和上级森林警长提交巡林报告,并督促责任林区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各级森林警长责任区域或显著位置设立森林警长公示牌,公布责任区森林警长和责任区民警的单位、姓名、工作职责,以及监督、报警电话等内容,及时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级森林警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派出所明确1名民警作为森林警长制工作的联络员,负责横向纵向沟通协调联络等工作。
《工作规范》的出台,是云南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林长制工作要求的创新举措,将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为云南省争做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