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工作规定》从案件线索排查、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提起诉讼、修复评估、案件移送等多个办案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职责分工,优化了工程流程,探索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无缝衔接。
明确实施主体和工程流程
环境违法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根本所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束之后再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又需要一个较长周期,不利于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同时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还存在重复的现象。
为此,《工作规定》明确实施主体,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分局,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经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各自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压实执法部门责任,解决了行政处罚案件中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
同时《工作规定》明确,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启动索赔、开展磋商、现场核查等环节,法制机构负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环节,有关技术部门负责鉴定评估、修复后评估等技术支持。
明确简易程序和从轻、减轻、不免处罚情形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工作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初步判定损害数额小于5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二是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
简易程序案件由3名及以上具有专门知识、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专家出具专家评估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进一步压缩了鉴定评估时间及成本。
处罚环境违法企业并不是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所在,生态修复才是最终落脚点。在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联动过程中,将赔偿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的重要裁量因素,可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成功率,也可加快生态修复的实施。
就此,《工作规定》明确从轻、减轻、不免处罚情形。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赔偿协议,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符合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也鼓励环境污染者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对环境进行修复。
在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衔接方面,实践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二者在启动程序、调查取证和赔偿规则三个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表示,在启动程序的衔接方面,应注意发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作用,使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及时知晓生态损害或者环境污染情况,并基于此采取进一步措施。在调查取证的衔接方面,应充分发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优势,实现二者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在赔偿规则的衔接方面,损害赔偿金和行政罚款数额应分别计算,并应遵守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唯有如此,方可形成健全合理的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