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因素。这其中,又以依法决策作为基础。
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决策,直接体现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政府职能能否全面正确履行。近年来,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依法决策的好经验好做法,决策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问题。
比如,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发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召开县长办公会违规推动“两高”项目建设,要求相关审批和主管部门不得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予以处罚。“两高”项目管控不力甚至成为此次督察的8个省份存在的共性问题。
再比如,为了让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矿石开采“合规”,广西凤山县政府将一些原本在保护区内的重要地质遗迹点调出原保护区范围,将多处保护区降为自然生态区。在云南文山州,当地政府明知水电站违法侵占核心区和缓冲区,却长期放任水电站违法生产。这些决策不仅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要求,影响了污染防治的进程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群众权益,影响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公信力。
当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距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距离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向质变转变,需要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治理转变,而依法决策是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各地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生态环境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强化依法决策意识。一个地区党委政府能否做到依法决策,关键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只有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出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还是具体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项目建设,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比如,青海省组建了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36名成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意见,可以有效提升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公众作为决策主体参与进来。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各地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为此,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技术指南(试行)》,供参考使用。此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这也是解决“邻避效应”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机制,是依法决策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依法决策制度就是一纸空文。因此,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比如,今年5月9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通报保山市东河污染问题问责情况时,已经调离原来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也在被问责行列。这个事例向领导干部发出明确信号,不论事发时责任人是在岗在任,还是已经升迁、调转或者离退休,都要一查到底、严格追究。
“小智者治事,大智者治人,睿智者治法”。要将依法决策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