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批准通过的《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近年来,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虽然常年保持在98%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加快,城乡建设导致的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产生的尾气污染、个别工业集中区工业废气污染以及春夏季臭氧污染等问题已逐步显现。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仍然严峻。虽然近年来昆明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项的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但还缺少一部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基于此,新制定的《条例》以“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目标,确立了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合力共治、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等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实际问题,是一部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共6章67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和污染天气应对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为着力解决目前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职能分散、管理有盲区、监管乏力等问题,《条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条例》明确,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施策。同时,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等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写进《条例》,使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为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条例》规定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大气污染问题,减少污染物跨区、县输送的情况,从制度上形成保障,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的优良。
此外,《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