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共同保护“国宝”中华鲟。这是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获得的信息。《条例》系全国首部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于今年6月6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加强上海“生态之城”建设、进一步完善上海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都有着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大立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保护中华鲟,是区域性行政立法协作机制的创新,也是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
明确渔业部门负责中华鲟保护,建立收容救护体系
《条例》全文包括总则、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明确渔业部门负责上海市中华鲟保护工作,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华鲟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渔业部门建立与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打击危害中华鲟保护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完善物种保护措施方面,《条例》明确,增加种群数量的相关措施,规定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中华鲟保护,促进种群数量增加。个人和单位对中华鲟的救助责任,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
同时,《条例》明确从严管理中华鲟的捕捉,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特殊需要必须捕捉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捉证。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要求,市渔业部门每年制定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检查计划,并可以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
《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危害中华鲟及其栖息地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对于在中华鲟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法给予奖励。同时,要建立中华鲟保护与管理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报告中华鲟资源状况、人工繁育、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情况。
《条例》还设专章对中华鲟保护区域协作作了规定:一是开展中华鲟保护与管理的执法合作。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二是加强科研合作。协同开展中华鲟资源调查和栖息地环境监测,共同研究中华鲟保护与管理的重大问题。三是强化中华鲟救助合作。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资源,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保护范围扩大,与长江流域城市共同保护
该负责人介绍,此前,国家层面和农业农村部也有涉及中华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实施过程中,对“保护怎么样的”“怎样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执行很困难。上海市政府也制定相应规章,侧重于中华鲟栖息地的保护管理。但从中华鲟等水生生物种群资源保护出发,保护区所保护的范围、功能和效果还远远不够。
对此,2017年初,上海市人大启动中华鲟立法调研,当时争议声不少,但经过现场调研,看到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虽是国内基础设施条件最佳的保护区之一,但是面积规模很小,人大立法工作者产生了对中华鲟生存处境的同情与理解。
2019年4月,上海市人大再次组织到长江口去实地调研。经了解中华鲟的生存状况及其特殊而不可替代的保护价值后,工作人员普遍认为,出台保护中华鲟的法规就是最好地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经过多次交流磋商,立法角度也将原来保护范围从保护区调整到整个长江流域。
此后,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建立了双组长制,立法正式进入快车道。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对立法保护与地域发展空间关系提出疑问。市人大很快确立“保护是前提,但也要为发展留足空间”原则,市政府常务会立即通过了草案稿。
新冠疫情的暴发,也加速了这部法的进程。大家清醒地认知:人与动物应该和谐相处,立法保护中华鲟正当其时。2020年3月,上海市人大一审将《上海市长江中华鲟保护条例(草案)》稿件名称里 “长江中华鲟”改为“中华鲟”。5月13日,《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审,次日全票表决通过。
该负责人还着重提到,“区域协作”的问题,上海市人大还专门派人到江苏、安徽、湖北等地征求建议,获得了其他兄弟省份的大力支持。全国人大也鼓励,这是上海带头做的探索,将为下一步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距今有1.4亿年,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长江流域(上海段)是典型的河口区水域,海淡水交汇造就了独特的、丰富的生态系统,是中华鲟生命周期中重要的集中栖息、洄游和索饵产卵场所。
根据多年跟踪监测情况,长江口水域中华鲟资源状况堪忧。2004年~2019年,长江口中华鲟幼鱼数量持续下降。2014年之后,长江口中华鲟幼鱼在出现情况由连续出现变为偶发出现,已有多年未监测到中华鲟幼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