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医疗废物管理地方性法规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10 19:10:53 浏览()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决不能掉以轻心的关键时刻,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的形式防范可能由医疗废物产生的次生灾害。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办法》围绕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的各主要环节进行规范,构建起全链条约束体系。

  明确政府和部门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建功说:“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是防止疫情传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山东省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建设、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山东省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方面显现出一些问题,尤其是疫情期间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如何从严管控等,都需要立法予以规范。

  “对医疗废物管理进行专门立法,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政府和部门职责,明确收集处置单位相关活动要求,十分必要。”孙建功说。

  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2月下旬启动立法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立法联系点、立法顾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的规划,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医疗废物收集应收尽收、全面覆盖,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医疗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科学分类规范收集,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强化源头管控

  对医疗废物的收集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源头,必须提高医疗废物收集的质量与效率,做到应收尽收、全面覆盖。

  为此,《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医疗废物和可回收物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收集,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转让、出卖。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时间、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双方均应各自至少保存五年。

  规范处置行为,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

  《办法》强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填埋。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办法》指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运送设施以及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运送医疗废物必须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疾病传播、污染环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公安司法监管场所、商场、宾馆、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保持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

  《办法》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对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作出特别规定,从严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为提升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能力,防止次生、衍生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办法》针对传染病疫情期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办法》明确,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科学合理、规范足量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口罩、护目镜、手套、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传染病疫情期间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办法》还加严了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活动的技术规范要求,规定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规定处置场所十二小时内采取焚烧等方式处理,并确保处置效果。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医疗废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单位和个人增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的正确认知以及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对传染病疫情期间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