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打击滥食野味行为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2-24 14:43:33 浏览()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禁食野生动物是一项牵涉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站在生态文明、生物安全、健康中国、社会正义的高度,进行统筹兼顾和全面协调,切忌主观武断,极端片面。

  作者:杨朝霞

  杨朝霞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

  当前,全国举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进入“总攻”阶段。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新冠病毒很可能来源于蝙蝠、穿山甲、竹鼠、獾等野生动物。换言之,野生动物本身并非罪魁祸首,人类的滥食、滥用行为,才是根本、真正的“祸根”。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正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其新增列入常委会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打击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强化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无疑是此次修法的重中之重。

  树立公共卫生安全立法理念,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所谓立法理念,是指蕴含于法律文本之中、能够体现法的精髓和灵魂并统领整个立法活动的理论思想和思维观念。立法理念主导着法的形成和发展,决定了法的基本制度乃至整个规则体系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一部法中,最能直接体现其立法理念的就是立法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可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立足于野生动物的资源和生态保护,未能重点考虑野生动物引发疫情而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

  然而,蝙蝠、果子狸、刺猬、野猪、蛇、獾、鼠等许多野生动物都是细菌和病毒的携带者,很可能引发疫病甚至重大的人间灾难。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夺走约2500万欧洲人生命的黑死病,就是源于野兔、旱獭引发的鼠疫。陈焕春院士更是指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来源于野生动物”。尽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预测、预报和应急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然而,该条所针对的主要是人畜都患传染病的问题,并未考虑到野生动物仅仅作为传染病病毒宿主的情形(人可患传染病,野生动物却无此病),且规定过于简单。问题是,2003年的SARS和此次新冠肺炎,恰恰正是这种情况(只有人患传染病)。

  “吃一堑,长一智”。建议借本次修法之机,全面确立公共卫生安全和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并将其贯彻到整个立法之中。

  首先,确立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目的。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防范疫源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其次,建立健全的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度体系。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正在制定的《生物安全法》以及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等立法的分工和衔接关系,从野生动物的猎捕、实验室管理(尤其是防止病毒泄露)、杀害、人工繁育、收购、经营(加工)、投寄、运输、出售、走私、食用、救护、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全面贯彻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的全面防控。

  最后,修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建议修改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配套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野生动物极有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危害公共安全而依然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情形纳入罪状之一。

  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健全完善禁食野生动物制度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野生动物是指纳入保护名录范围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为“三有动物”)。据悉,蝙蝠(中华菊头蝠)和穿山甲、竹鼠、獾等野生动物很可能是新冠病毒的宿主。问题是,蝙蝠、野生土拨鼠等携带传染病病毒的野生动物,既未纳入1989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未纳入2000年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大部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换言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本无法对蝙蝠这类具有传染病病毒传播力的非保护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问题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此巨大的立法漏洞,显然极其不利于对公共卫生安全的有效保障。

  为全面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有必要健全完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

  首先,拓宽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在常规时期,将“保护动物”和“疫源动物”都纳入禁食对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规定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只要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就可以食用。如此一来,很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的蝙蝠、果子狸、竹鼠、獾等野生动物,都无法纳入禁食之列。为此,有必要在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将“三有”动物和很可能引发和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的范围。

  其次,考虑中医药材的需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应“一刀切”地禁食全部野生动物,应当规定禁食的例外情形。《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包括野生繁育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为“野生繁育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为“人工繁育动物”)。一方面,对于“野生繁育动物”而言,如果禁止食用作为中药资源的鹿茸、麝香、熊胆、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势必会致命性地危害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如甲鱼、野猪、梅花鹿等)在我国业已发展成了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精准扶贫的重要产业。据悉,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类约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达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了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

  再次,从“保护动物”、“疫源动物”和“可食动物”三个方面,出台和修订有关野生动物禁食和可食名录。一是修订作为禁食名录的“保护动物”名录,二是制定作为禁食名录的“疫源动物”名录,三是制定作为野生动物药材资源的“可食动物”名录,四是制定作为人工繁育动物的“可食动物”名录。可在《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已废止)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林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禁食野生动物是一项牵涉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站在生态文明、生物安全、健康中国、社会正义的高度,进行统筹兼顾和全面协调,切忌主观武断,极端片面。事实上,即使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也不见得就能全部阻断野生动物传染病病毒的所有传播途径。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务必坚持整体利益最大化、利益损失最小化和紧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没有全面调查,统筹兼顾,做好平衡的情况下,为保护一种正当利益而“一刀切”地损害其他正当利益,也很可能会引发新的问题。(责任编辑:唐华 高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