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立法进入“快车道”
作者: 来源:中国环保协会 发布时间:2020-02-21 18:32:31 浏览()次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物安全法和生物安全话题引起公众关注。

  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为生物安全法立法拉开正式的序幕。

  什么是生物安全?为何要立法保护生物安全?怎样构建科学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红星新闻记者近日就上述问题采访多位专家。

  “生物安全细化到具体事例,如这次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可能给我们带来切身威胁和影响。”——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李琴博士

  “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制定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已成为迫切之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

  “这次中国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宣布中国本土的物种或遗传资源都具有国家主权的意义,一定要认真借鉴国际社会有关《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经验,将国际上的先进理念和制度引进来。因为国际立法经验往往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杨朝飞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进一步凸显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明确,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李琴博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注意到,在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重大战“疫”中,生物安全成为国内外舆论热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这是向国际社会明确,生物安全将在中国作为国家安全的构成要素之一,中国将要构建一个生物安全领域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完整体系。”

  李琴说,国际社会对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性早有认识,相关的国际公约数目很多。如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相关的3部议定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等,这些在架起生物安全的全球防线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深信,《生物安全法》将上升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法,因为生物安全事关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久治安。”李琴说。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同样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进一步凸显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

  于文轩表示,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制定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安全,而且对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上世纪90年代着手研究立法,生物安全立法进程已进入“快车道”】

  “生物安全”一词,对许多老百姓来说,或许有些陌生。而李琴说,与生物安全直接相关的词,大家并不陌生。

  她举例,如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资源等等。“生物作为一种环境因子,可能对人类、经济社会带来深刻的影响。”

  对于“生物安全”的准确概念,李琴解释,生物安全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一般是讲,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以及转基因生物的跨过越境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广义的理解则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

  于文轩同样提到,“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生物安全立法,采用的调整范围大致相当于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念。

  于文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现代生物技术具有显著的“双刃剑”特征,一方面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峻的生物安全问题。为此,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综合性生物安全立法。

  “经过20多年的努力,目前立法进程已经进入 ‘快车道’。”于文轩介绍,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已成为迫切之需。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 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

  于文轩介绍,从目前的公开资料看,“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我国拟制定生物安全法的重要调整范围。根据1992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给出的定义,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等三个方面。

  于文轩说,公开资料显示,拟制定的生物安全法的规制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在初次审议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方面,李琴认为,立法中要坚持广义的生物安全概念,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及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要全面考虑。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有法学家,还要有更多的自然科学家和战略科学家参与。

  另外,是要将生物安全法列为基本法。“目前我国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大概有12个方面的87条,数量并不少。”李琴说,这次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解决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协调难、立法空白和冲突等问题。它应是一部我国生物安全最高层面的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

  于文轩告诉记者,目前已有不少国家陆续制定了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的立法和技术指南。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应主要借鉴欧盟国家的成熟经验,特别是将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其中。

  【物种或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意义】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原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杨朝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993至2004年间,他担任原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司长,经历了中国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早期谈判、签约和履行公约的10多年的过程。他曾想在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或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做些推动工作,但当初就是否立法争论比较大。

  “目前,《生物安全法》立法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 。杨朝飞建议,首先要明确《生物安全法》的合理边界。第一个层次的生物安全边界应当包括国防方面的安全、卫生保健方面的安全和环保与生态方面的安全三个部分;第二个层次即环保与生态方面的安全边界应当包括生态系统安全、物种保护安全和遗传基因方面的安全;第三个层面的生物安全应当包括基因技术开发与利用的安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实现合理的公平的惠益共享。《生物安全法》应当兼顾各个方面的需求,因为遗漏了哪些方面的内容都会对这些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结合当前的形势需要可以突出重点,即对重点问题可以写得详细些、可操作些,对非重点问题可以写得简要些,为以后完善立法留下必要空间。

  杨朝飞认为,从立法应当充分满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保障的需求,应当确立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生物安全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国际上在生物安全的利用方面,非常强调谨慎原则;生物技术与产品的信息公开原则。

  杨朝飞回顾,《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期间,中国的很多观点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当时中国强调一条,任何物种或遗传资源都是有国家主权的,任何物种只要查明原产地的,它就要接受这个国家的主权管辖,任何人来开发利用都得事先跟原产国商量。

  “经过多方努力,国际社会接受了中国的这个建议,在立法时,明确了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是生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所以这次中国生物安全立法,一定要宣布中国本土的物种或遗传资源都具有国家主权的意义,这是极其重要的。”

  对于谨慎原则,杨朝飞解释,任何生物资源开发都会存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风险。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一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和机制。我国也建立了一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制度和机制,当然还不完善,急需在这次立法过程得到加强和提升。生物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可知的风险;另一个是不可知的风险。对可知的风险,只要完善制度和机制,再加强日常的监管就可以很快得到解决。但是对于不可知的生态环境风险就很难监管了,甚至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因为这部分风险在事前很难预测或评估出来,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隐蔽性的特征,但到了自然界后就会很快显现出来,而且后果难以纠正。因此危害非常大。有的人提出,我们可以组织精英专家,根据已有的资料和知识去预测和评估风险。其实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技术上还没有真正研究清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认清风险,更控制不了风险。因此国际上提出了“谨慎原则”,即只要是不可知的风险,原则上就不允许批准开发或引进。这个原则既适用于转基因技术,也适用于引进外来物种。

  生物技术和生物产品的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信息公开就不可能有严格的监管。一是只有信息公开才能明确技术开发者与使用推广者的责任,便于在发生不良后果的时候追究法律责任;二是便于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阳光操作可以杜绝私下交易,而黑箱操作必然滋生腐败;三是可以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如国际上要求转基因食品必须都要标识清楚,从而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四是在国际贸易方面,要落实“事先知情的原则”,即将选择的权利赋予进口方,而不是生产方。

  杨朝飞还提到,生物安全法必须建立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制度。“惠益共享”制度是落实物种或遗传资源国家主权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扶持贫困人群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倡导“惠益共享”对外可以确保原产地国在生物资源的出口合作中获取应有的回报,以体现遗传资源的合作利用对发展社区经济的真正价值,使当地群众能够从中获益:对内可以确保投资者将开发行为的利益所得分享给当地群众,以弥补有钱人把资源拿走,把生态环境代价转移给当地群众。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亟待完善 需建国家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体系】

 

2月17日,在扬州邗江生物医药创新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在生物安全柜操作台上对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进行操作。图据 IC Photo

  推动生物安全立法的同时,我国生物安全领域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李琴分析,首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亟待完善,特别是涉及有关转基因、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等的实验室地点选址和严格管理,尤其是对带有病毒的实验动物严格管控。国家和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各类高致病性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要非常严格的区分管理。

  目前我国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大约有20余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但我们还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同级别类型的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纳入生物安全法,作为非常重要的部分。我注意到,包括科技部和上海等地,近期均在强调要加强对实验室,特别是对病毒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如今立法中,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纳入生物安全法,会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提升依法严管、确保生物安全。

  其次,亟需建立完善的、快速的、高效的监测预警制度体系,确定风险等级后及时实施预警。这次疫情暴露的问题,就是预测预警滞后了。

  再次,亟待完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预案、应急储备都出现一定程度的被动。

  另外,还要建立有效的国家生物安全决策咨询体系,并开展生物安全相关战略研究。疫情防控中,钟南山院士和李兰娟院士等一批专家和科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向公众科普生物安全。“疫情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大家对生物安全各个领域的认知还比较缺乏,而生物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